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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申请来沪定居的受理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有关单位: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申请来沪定居的受理审批办法》经评估后继续实施,现决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修改为:
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申请来沪定居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近期彩色照片;
(二)香港或澳门居民有效身份证件及来往内地通行证;
(三)自愿放弃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的声明;
(四)港澳高层次人才或高级专业人才的认定证明;
(五)在沪拟定居地房屋的法定有效凭证及户口簿;
(六)符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有关落家庭户或社区公共户条件的相关材料;
(七)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同申请的,还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具体的申请材料通过“一网通办”总门户相关办事指南对外公布。对申请人已经提交并且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附件:修改后全文
上海市公安局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
申请来沪定居的受理审批办法
2015年9月23日沪公通字〔2015〕38号文发布,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申请来沪定居的受理审批办法〉的通知》(沪公行规〔2020〕5号)修改后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公安部《关于实施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的通知》的精神,规范本市公安机关对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来沪定居申请的受理、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申请来沪定居的,由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核,上海市公安局负责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港澳居民特殊人才是指: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入境,经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港澳高层次人才、上海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港澳高层次人才或高级专业人才、上海市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制定的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专业人才。
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家属是指: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入境的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
第四条 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申请来沪定居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近期彩色照片;
(二)香港或澳门居民有效身份证件及来往内地通行证;
(三)自愿放弃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的声明;
(四)港澳高层次人才或高级专业人才的认定证明;
(五)在沪拟定居地房屋的法定有效凭证及户口簿;
(六)符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有关落家庭户或社区公共户条件的相关材料;
(七)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同申请的,还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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