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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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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0826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根据《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医疗帐户的建立和启用

按《职工医保办法》参保的人员,在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次月,由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并在取得医疗保险凭证后可启用个人医疗帐户。

二、个人医疗帐户的使用

职工可根据《职工医保办法》的规定,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及门诊大病中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至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以及按规定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三、个人医疗帐户的注销

(一)职工死亡或者在职时出国(出境)定居且注销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帐户的,以及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其个人医疗帐户自即日起注销。

(二)个人医疗帐户的注销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办理。

(三)个人医疗帐户注销后,由市医保中心或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对个人医疗帐户剩余资金进行清算,按注销个人医疗帐户之月至所在医疗保险年度(以下简称医保年度)末的实际月数,扣除当年已经计入的资金。

四、个人医疗帐户的转移与接续

(一)在职职工劳动(人事)关系在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间转移的,由市医保中心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的缴费转移信息,直接为职工办理个人医疗帐户有关变更手续。

(二)在职职工劳动(人事)关系由外省市转入本市的,由参保人(或参保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区医保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手续。市医保中心根据区医保中心的受理情况以及异地转入帐户资金的情况,进行转入帐户资金处理。

(三)在职职工劳动(人事)关系由本市转移至外省市的,在本市注销个人医疗帐户,并由区医保中心对个人医疗帐户剩余资金进行清算,清算后的个人医疗帐户余额通过区医保中心进行转移。

五、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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