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切实维护困难群众权益,进一步提升本市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水平,现就《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家庭责任履行的问题
(一)社会救助制度坚持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相结合的原则,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申请家庭成员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应当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备履行义务能力但不履行的,申请家庭可以通过调解或者诉讼途径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依法调解或者诉讼过程中,申请家庭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二)申请救助家庭总收入的构成应包括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承担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申请救助家庭在提交社会救助申请时,其具有法定义务的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要配合提供收入等相关信息和材料。
(三)赡养、抚养、扶养费的认定与核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按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上述文书或者协议金额明显偏低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状况核算。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核算金额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残无业人员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赡养费的核算。赡养人(夫妻双方)的收入,先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扣除赡养人(夫妻双方)的生活费,再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扣除抚养费后,一般将余下金额的20%作为赡养费。赡养费按照实际赡养人数均摊后即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抚养费的核算。抚养人有固定收入的,按月总收入的20%计算;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抚养人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扶养费的核算可参照赡养费的核算方法执行。
二、关于申请救助家庭收入认定的问题
(一)申请救助家庭成员的可支配收入,一般按照调查、核实后的实际收入认定。下列人员的可支配收入,按照以下规定认定:
1.协保人员和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者领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岗位)补贴的,应当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领取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或者同时领取社会保险费补贴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岗位)补贴的,应当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4.可以领取失业金或者养老金而不领取的,按照可领取的失业金或者养老金计入收入;
5.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实际收入认定:
(1)残疾人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的援助及服务对象、重残推保对象以及扶残涉农经济组织的扶持对象、重残推保对象;
(2)因患大重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实际未就业,经查证属实的;
(3)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不足,根据有关规定继续缴费的。
(二)除国家及本市其他政策明确规定免于计入申请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内容外,申请救助家庭成员获得的以下收入,免于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1.一户多残困难家庭获得的一户多残生活补助金;
2.重残无业人员等本市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获得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3.劳动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获得的具有劳动保护性质的津贴,如高温补贴等;
4.在校学生实习或者勤工俭学获得的收入;
5.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烈士褒扬金、伤残抚恤金、伤残护理费、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烈属抚慰金、差额补助、生活补助、优待金、临时补助、医疗补助和丧葬补助费以及军队发放的转业费,军队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的复员费、路费、伙食费及津贴、易地安置的安家费、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灵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及其他补助费;
6.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的老年综合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交通补贴;
7.在残疾人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的援助及服务对象、扶残涉农经济组织的扶持对象,其获得的交通、伙食、劳动补贴及津贴;
8.就业困难人员领取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9.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10.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的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11.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三)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收入认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救助家庭财产认定的问题
申请救助家庭的财产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申请救助家庭中,重残无业人员等本市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名下的财产,计入申请家庭的财产。
(二)申请救助家庭中,优抚对象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烈士褒扬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灵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等,免于计入家庭财产。
(三)申请救助家庭成员与非家庭成员的共有住房,该住房被非家庭成员的共有产权人居住的,不计入申请救助家庭的住房套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房)不计入申请救助家庭的住房套数和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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