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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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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规〔2020〕1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为探索投资项目跨区域一体化管理服务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9〕99号),现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示范区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目录》执行。

二、《目录》内,除明确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核准机关负责核准的事项外,示范区内跨省(市)域投资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负责核准;其他投资项目由青浦区政府、苏州市吴江区政府、嘉兴市嘉善县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核准。

三、示范区执委会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四、示范区内核准、备案机关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监管职责。

五、《目录》为示范区内统一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凡示范区内项目管理方式、管理权限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不一致的,以本《目录》为准。

《目录》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8日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在省管河流、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示范区内,在跨省(市)域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省(市)域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核准;其余项目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中示范区内跨省(市)域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除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外,其余项目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依据相关规划核准,燃煤背压、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依据上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或批准的规划核准。

风电站:陆上风电站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本省(市)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中示范区内跨省(市)域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中示范区内跨省(市)域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依据上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或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中示范区内跨省(市)域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三、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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