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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规〔2020〕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医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5〕10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28日
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了切实保障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的基本医疗,现就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普通门急诊医疗
(一)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其普通门急诊继续实行“财政定额拨款、学校管理、专款专用、超支分担”的方式。
(二)大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标准,每生每年度60元。
(三)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按照原渠道划拨至各院校,隔年检查并剔除不合理支出后清算,年度结余滚存使用,超支由市财政补助50%,院校承担50%。对补助资金结余过多(指结余资金与当年拨入定额补助资金相比倍数达3倍以上)的院校,不再核拨当年补助资金;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历年结余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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