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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市级宗教团体上报审核同意事项及事前书面报告事项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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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关于规范市级宗教团体上报审核同意事项及事前书面报告事项的通知

 

市宗教团体、局机关各宗教业务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规范宗教团体管理,我局对市级宗教团体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的事项、事前书面报告的事项进行了梳理,现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应当报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的事项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

1、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2、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包括宗教活动场所设立、扩建、异地重建);

3、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4、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

5、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审批;

6、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7、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审批;

8、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宗教书刊、音像制品或者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

9、设立宗教院校审批(包括宗教院校设立、变更、章程核准、合并审批、分设审批、终止);

10、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

11、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12、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事项。

(二)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换届大会;

(三)调整本团体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聘请名誉会长(主席、主任);

(四)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任职备案;

(五)举办重大会议、活动、培训以及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包括全市性、跨省市或涉外的学术会议、论坛、研讨会、成果展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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