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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西门街道规范就业、创业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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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各办公室、下属各事业单位,各居委会:

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将《老西门街道规范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老西门街道规范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细则》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老西门街道办事处

              2020年10月10日

 

 

老西门街道规范就业、创业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黄浦区街道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黄人社就〔2015〕4号)与《关于黄浦区鼓励创业的实施意见》(黄人社就〔2015〕3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促进本街道户籍人员的就业、创业工作,鼓励各类用工单位吸纳本辖区人员就业、创业的积极作用,提出如下管理办法:

一、对享受市级“就困”补贴期满仍然在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街道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的社会保险费缴费额的50%为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二、不符合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刑满释放、社区戒毒(康复)及重度以上残疾人员,经街道推荐实现市场就业并与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的社会保险费缴费额的50%为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费补贴,补贴期限2年。

三、经区、街道公共职介部门推荐,本市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招用本街道户籍35岁以下长期失业青年、应届毕业生、大龄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女性年满47周岁,男性年满57周岁),刑满释放、社区戒毒(康复)及重度以上残疾人员,按照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招用一人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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