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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涉一类污染物
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深入推动全市相关企业,特别是含有电镀等金属表面处理工艺的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规范环境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规范废水处理
(一)总体原则
按照“应分必分、能分必分”的总体原则,落实含一类污染物废水的分质分流收集、处理和达标排放要求。
(二)分质分流要求
1、对电镀行业企业和含电镀及配套电镀工艺的企业,含一类污染物废水应在产生环节进行有效处理,避免与其他废水混合后稀释排放。同一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产生的含有不同种类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必须源头分类,按镀种分别收集处理并在处理设施排放口达到排放限值;不同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产生的含有相同种类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可以合并收集后由同一套废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并在该处理设施排放口达到排放限值。对因生产工艺原因或经检测评估含有多种一类污染物、不具备分质分流条件的废水,可作为含一类污染物混合废水统一收集处理,并在该处理设施排放口达到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仅含二类污染物的不同种类废水可统一收集、混合后作为综合废水集中处理,但含氰废水等有特殊预处理要求的,应先实施预处理后再纳入综合废水。
2、对其他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含一类污染物的废水与仅含二类污染物的废水必须分类收集、处理,并按照相关行业或综合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在相应的废水排放口达到限值要求。
3、现有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应于2021年4月1日前,按照上述要求完成分质分流改造工作;新、改、扩建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执行上述要求。
(三)废水输送管网要求
1、电镀行业企业和含电镀及配套电镀工艺的企业,含一类污染物废水输送管网应采用明管或架空管,并在各种废水管道上做好标识,标明所含污染物和输送方向。输送废水管网应满足防腐、防渗漏、防堵塞的要求,保持密闭性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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