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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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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

本市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通知

 

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市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2029号)精神,根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以下简称《从业条件》),进一步规范本市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落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主体责任,提高服务质量,构建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从业条件。《从业条件》的施行,是深化消防执法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从业活动,原颁发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和临时资质证书不再作为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条件,也不再作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能力的证明。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认真学习掌握《从业条件》相关内容,严格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的各项规定和管理要求,不断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从业人员配备数量应当与承接项目数量、规模相匹配,确保持续满足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相关要求。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不得继续从事相关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规范公示信息。承接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业务的机构开展从业活动,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固定标识,并在委托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室)醒目位置予以公示,表明身份、明确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现场核查。公示信息内容应当包括: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项目负责人和操作人员实名信息(证件照片、姓名、手机号码、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号和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维保责任期限、维保责任范围、投诉电话、公示日期等内容(相关图示和说明详见附件)。从业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同时,还应当在委托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备查。现场留存的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应当包括: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可隐去涉及商业内容)、项目负责人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操作人员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书面结论文件、年度维保计划和每次维保记录等内容。

三、规范从业行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明确项目负责人,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项目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维保责任期限和维保责任范围。开展业活动应当根据业务类型编制消防技术服务方案或年度维保计划并遵照执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从业活动三个一致,即:现场公示从业人员与现场实际业人员一致。不得冒名顶替、随意更换从业人员。不得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操作人员应当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不得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未经注册不得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实际从业活动与从业过程记录一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从业活动,不得减少从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从业活动质量,不得虚构现场从业内容、编造过程记录文件、数据。书面结论文件内容与委托单位实际情况及建筑消防设施现状一致。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真实反映委托单位实际情况和建筑消防设施现状,不得出具虚假、失实文件,不得伪造、涂改、隐匿、销毁已备案生效的书面结论文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书面结论文件备案生效后,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章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上海市地方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技术规程》(DB 31/T 1134-2019)已发布,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业务的机构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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