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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的工作流程,有效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以及国家关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建设项目发生调整变更时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和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工作。国家发布相关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在建设或者运营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者一项以上发生变动,导致项目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及其批复内容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变动实施前,对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分析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并按照相关工作流程执行。
(一)经对照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符合本通知附件1、2、3所列情形的,属于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有关要求,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在开工前或者变动部分开工前,依法重新报批调整变更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大变动部分应按照新项目报批环评。
(二)经对照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不符合本通知附件1、2、3所列情形的,不属于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附件4)编制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并在“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公示。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递交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
三、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止。《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沪环保评〔2016〕349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1. 建设项目(污染影响类)重大变动清单(2020年版)
2. 建设项目(生态影响类)重大变动清单(2020年版)
3. 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重大变动清单(2020年版)
4. 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编制要求
(2020年版)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
建设项目(污染影响类)重大变动清单
(2020年版)
一、适用范围
本清单适用于以污染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具体适用范围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重大变动清单
(一)规模
1. 项目生产能力(运营能力)增加30%及以上(有证据证明各污染物排放因子及年排放量不增加的除外)。
2. 仓储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总储存能力增加30%及以上。
(二)地点
1. 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2. 项目建设地点未发生变化,但是污染源位置变化导致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的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增加的。
(三)生产工艺
项目主要生产装置、主要原辅材料、主要燃料的类型和数量以及其他生产工艺和技术调整导致以下情况之一:
1. 新增排放主要污染因子(总量控制因子;废水中第一类污染物;列入国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列入国家《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2. 现有主要排放污染因子(总量控制因子;废水中第一类污染物;列入国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列入国家《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的年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四)环境保护措施
1. 新增相应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主要废气排放口;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2. 新增废水总排放口(新增废水排放口且接入下游城镇或者工业污水处理厂的除外);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3.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单独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除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4. 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超过环评文件预测总量的30%且在50吨(含)以上的。
5. 取消事故废水暂存或者拦截设施、事故废水暂存能力降低的。
6. 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原则调整,降低地下水污染防渗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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