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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上海市水务海洋行政审批听证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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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延长《上海市水务海洋行政审批听证办法》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评估,并经2021年1月20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上海市水务海洋行政审批听证办法》(沪水务(海洋)〔2015〕103号)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月31日。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1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海洋行政审批听证办法

   (2015年12月21日沪水务(海洋)〔2015〕10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水务、海洋行政审批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区水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水文总站(以下简称听证部门)的行政审批听证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

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条(听证适用情形)

下列行政审批事项,听证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听证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

(三)听证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第五条(听证组织)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以下简称市水务(海洋)局)负责由其审批的水务、海洋行政审批事项的听证工作,行政审批主办部门具体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听证组织工作。

区水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审批的水务、海洋行政审批事项的听证工作。

上海市水文总站负责“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的听证工作。

 

第二章  听证工作人员、听证参加人员

第六条(听证工作人员的范围)

听证工作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听证主持人由听证部门负责人指定非该行政审批审查人员担任。根据需要,听证主持人可以指定1至2名非该行政审批审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第七条(听证参加人员的范围)

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行政审批审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前款所称的当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将参加行政审批听证的行政审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与行政审批申请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审批审查人员是指听证部门内部具体负责该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的职权)

听证主持人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主持听证并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三)就拟听证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四)要求有关听证参加人员提供或补充证据;

(五)决定延期、中止或终止听证;

(六)制作听证会报告;

(七)其他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听证书记员的职责)

听证设书记员1至2名,由听证主持人指定非该行政审批事项审查人员担任,书记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听证笔录制作;

(二)听证文书的收发、听证联络通知工作;

(三)听证材料的立卷和整理 ;

(四)听证主持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听证工作人员的回避)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该行政审批事项审查人员的;

(二)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三)与听证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听证会开始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在听证会开始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前提出。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部门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决定回避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另行确定听证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拟作出行政审批的内容和法律依据;

(二)申请不公开听证及听证工作人员回避;

(三)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权限,代理人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享有与当事人同等的权利;

(四)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查阅、核实听证笔录。

 

第三章 听证的告知及受理

第十二条(听证公告)

听证部门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在实施其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前,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拟听证的行政审批事项、组织听证的听证部门以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的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期限、代表确定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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