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编制工作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对在沪从业的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从业行为,维护环评行业秩序,提高环评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如下:
一、严格依法开展环评业务
(一)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环评文件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填报本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信息,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守信承诺书”(见附件),接受市区两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基本情况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重新提交“守信承诺书”。
(二)环评编制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本市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以及环评各项技术导则和规范开展环评工作,加强对本单位编制人员、环评文件质量等的管理,依法对出具的环评文件和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三)环评编制单位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承担相应社会责任,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评业务。
(四)在环评文件审查期间以及审批后,环评编制单位应当按照与建设方的约定为其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并在建设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群众信访答复等工作中做好必要的配合工作。
二、加强环评编制单位内部管理
(一)环评编制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要求,不断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提升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水平。建立和实施覆盖包括现场踏勘、报告编写、审核、存档等环评工作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文件。
(二)环评编制单位应规范从业行为,具备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档案管理系统,规范环评合同签署。鼓励建立激励机制,引进人才,不断提高环评工作质量。
(三)环评编制单位应独立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确需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的专业性和基础性工作,应明确委托事项,认真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和技术报告等内容。
三、加强环评编制人员管理
(一)环评编制单位应加强编制人员管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的全职人员,其中编制主持人还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编制人员不得出借、出租个人资格证书,不在本人未参与编制或审核的有关环评文件中署名或签字,不弄虚作假,不歪曲事实,不隐瞒真实情况,不编造数据信息,不给出有歧义或误导性的环评结论。
(三)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应当深入了解项目相关情况,组织现场踏勘、全过程组织参与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原则上应参加环评文件技术评估会并负责汇报环评文件的主要内容。
四、加强环评质量及档案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环评工作,并对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负责。在委托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环评文件时,应选用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的编制单位,并在合同中明确环评文件质量要求。在环评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加强组织管理,与编制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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