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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发改规范〔202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规范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市级建设财力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市级建设财力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四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经济相对薄弱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六条 市级建设财力安排给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额度上限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额度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报市政府同意后安排。
安排给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占项目总投资比例50%及以上的项目,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
第二章 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用途、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上述内容的,不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方便区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工作方案的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中央在沪企业、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区政府投资项目和其他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由区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可按项目单独申请,也可根据工作方案规定集中申请。
第九条 实施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实施核准制、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备案后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法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项目(法人)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具以下文件或材料: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三)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法人)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四)投资补助和贴息工作方案明确需要提供的其他许可文件或材料。
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不再附送本条款第一、第二项文件。
第三章 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市级建设财力的使用方向;
(二)是否符合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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