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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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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本市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8〕26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等规定要求,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138

 

 

 

 

 

 

 

 

 

 

 

 

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上海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管理,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深化农业补贴制度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本市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826号)《上海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2018-2022年)》等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本市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生态资源保护、提升产业整体效益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按照指向明确、重点突出、分配科学、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市区联动、部门合作、分级负责。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公开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市下达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负责细化实施方案,做好区级资金配套测算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等,做好本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公开等。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配套资金安排,加强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拨付、使用管理,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在市级指导下制定具体预算支出的标准、实施方案等,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范围内(含域外农场)从事农业生产承担农业生态保护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任务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五条  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耕地地力保护支出。主要用于对从事粮食、蔬菜种植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直接补贴,合理安排种植茬口管理,保护耕地地力,强化生态资源保护意识

(二)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开展报废更新和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

(三)绿色生产技术推广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作物、水产、畜禽高效绿色种养殖技术的推广与使用,包括种植绿肥、实施冬季深翻、施用有机肥、测土配方肥、水肥一体化、精准施肥施药、病虫害绿色防控等生产技术推广水产养殖尾水理和绿色生产方式推广畜禽养殖节水节料除臭等生产技术推广等方面。

(四)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作物、畜禽、水产遗传资源和遗传材料的保护和开发利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渔业资源保护利用等方面。

(五)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药包装、地膜等废弃物回收利用,集贸市场湿垃圾制作有机肥,畜禽、水产养殖场粪污、尾水资源化利用等方面。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养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农产品绿色生产基地建设等方面。

(七)农业创新示范奖补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农产品品牌建设、生产经及服务机制创新,以及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相关农业绿色生产创新改革任务等方面

第六条  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和生态保护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八条  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对区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农业耕地面积、粮食种植面积、蔬菜种植面积、水产养殖面积、畜禽养殖规模等,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务具体确定。

(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国家和本市明确要求完成的事项,农业农村重大规划任务,以及对农业经营主体直接补贴等,其他为指导性任务。政策任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适当调整。

(三)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任务完成率等工作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九条  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对光明食品集团、上实集团、地产集团等市属涉农单位(以下简称“市属涉农单位”)按照具体补贴标准和工作任务据实安排资金,纳入市农业农村委部门预算统筹管理。具体补贴标准和工作任务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明确。

第十条  农业农村委根据部门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要求,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分支出方向的资金分配建议,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按照中央和本市有关要求将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告知各区。区财政局应将市级提前告知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政府预算。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及时下达涉农区。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市农业农村委资金分配建议函等,审核下达当年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转移支付资金,抄送市农业农村委。下达市属涉农单位的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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