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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试行)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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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我局制订了《上海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2日


 

 

上海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团体行为,保护社会团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已登记的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的情况和按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年检范围)  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检。

第四条(年检内容)  社会团体年检主要检查上一年度以下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六)其他按照规定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年检程序)  社会团体年检实行网上申报和检查,并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社会团体应在每年3月31日前,登录上海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https://mzj.sh.gov.cn),填写年检报告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还应报送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情况的审计报告。

(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结合日常管理情况,于每年5月31日前出具初审意见或提出意见。

(三)登记管理机关结合日常管理情况进行审查,一般于6月30日前作出年检结论。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况,要求社会团体说明情况、提供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社会团体应如实填写年检报告书、提供相关材料,保证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财务专项抽查)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可在年检期间安排财务专项抽查,抽查结果与年检结论挂钩。

第七条(年检结论)  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

第八条(年检合格标准)  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年检合格”。

第九条(年检基本合格标准)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二)未按照章程规定换届或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且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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