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1年2月10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临时救助制度作为本市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发挥托底线、救急难功能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以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健全完善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进一步强化临时救助工作政府负责制,本市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各级卫生健康、教育、房屋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救助资金发放工作,并依托上海市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实行社会化发放。
临时救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救助”“应救尽救和适度救助”“制度衔接和资源统筹”等原则。
二、对象范围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户籍家庭或者家庭成员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条件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一般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
(二)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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