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国土局《关于授权审批管理村民建房用地的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授权审批管理村民建房用地的意见(试行)县国土局
为加快中心镇建设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民住房改造(以下简称土地整治农房改造),推进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双违”),根据台州市《关于大力培育中心镇的若干意见》(台市委〔2008〕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就授权审批管理村民建房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授权范围
中心镇村民建房用地的审批管理由县政府委托中心镇(楚门镇、沙门镇)实施。中心镇以外的乡镇(街道),仅对土地整治农房改造试点村的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管理进行授权,由县政府委托所在地乡镇(街道)实施。
二、审批程序
村民建房须经过下列审批程序:
(一)村民申请。村民建房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到所在地国土所办理报批手续。
(二)国土所审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县政府41号令要求,国土所对村民建房用地进行审查。符合建房条件的,由国土所编制用地报件报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批。
(三)乡镇(街道)审批。乡镇(街道)对村民建房进行集体会审,会审通过后需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其中主要负责人签署“县政府意见”栏。公示由国土所操作,如公示有异议的,须重新审核。
(四)登记备案。乡镇(街道)审批同意后,由国土所及时编制审批报件,报县国土局统一批文编号,并于当天发放《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批准书》。县国土局批文编号落款盖“玉环县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审批报件及批准书,由县国土局和国土所各留存1份备案。
三、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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