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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8-0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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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政办发〔2011〕38号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玉环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实现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与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含社区内经济合作社)及代村经济合作社行使集体“三资”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农村集体资产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山林、旱地、荒地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集体“三资”。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的核算和管理事项,由村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实行委托代理。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监管,县委、县政府成立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农业局下设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资”办),与经营管理站合署办公。各乡镇、街道也要建立“三资”办,主要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与农经管理机构合署办公。原乡镇、街道村级财务服务中心统一更名为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具体做好“三资”代理服务工作。村级由村经济合作社承担日常的“三资”管理工作,由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三资”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督。

  第七条 县“三资”办职责:

  1、研究制定“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2、指导各地加强“三资”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3、对“三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及时查处“三资”管理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4、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升“三资”管理人员素质;

  6、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7、抓好“三资”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拓展网络功能,强化网络应用。

  第八条 乡镇、街道“三资”办职责:

  1、指导各村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3、研究制定乡镇、街道“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4、对各村“三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

  5、对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促进代理服务中心规范运作;

  6、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7、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8、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高村级“三资”管理水平;

  9、强化“三资”管理网络应用,对“三资”实行动态网络监管;

  10、配合开展审计监督,完成“三资”审计任务;

  11、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和村“三资”档案及台账。

  第九条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职责:

  1、指导帮助各村开展“三资”清查;

  2、指导各村编制“三资”预算方案;

  3、参与各村“三资”重大事项,了解“三资”变动情况;

  4、对各村“三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进行登记,对不规范的事项,书面反馈意见,按规定作出处理;

  5、负责做好凭证编制、记账、结账、报表编制上报,正确核算“三资”收支事项;

  6、定期下村指导,每季度盘点各村库存现金,每月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

  7、对各村“三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合同、招投标文书、验收资料、照片等原始资料进行扫描,输入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8、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领用、核销的登记工作,并输入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9、参与做好重大“三资”事项的经营、出租、发包、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工作;

  10、及时反馈各村“三资”管理情况,督促村做好“三资”公开;

  11、指导各村合理利用资源,提高利用效率;

  12、加强与代理村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代理村“三资”预算使用情况;

  13、建立“三资”台账,输入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加强“三资”档案管理。

  第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职责:

  1、负责做好“三资”预决算方案编制;

  2、制定和执行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3、加强“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4、加强与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沟通联系,邀请中心工作人员参与“三资”重大事项;

  5、定期公开“三资”使用、经营状况,随时公开“三资”重大事项;

  6、及时处理落实上级“三资”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发现的问题;

  7、定期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报告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8、建立“三资”台账及合同管理台账,输入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第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监督“三资”职责:

  1、参与制定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2、参与编制“三资”预决算方案;

  3、参与并监督本村“三资”的使用及管理;

  4、列席涉及“三资”使用、管理中重大事项的会议;

  5、听取和搜集社员反映的“三资”方面的问题,向社员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6、督促村及时公开“三资”管理、使用情况;

  7、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村“三资”监督小组工作;

  8、对本村“三资”的使用、经营及管理及时提出合理意见及建议;

  9、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本村“三资”的使用、经营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三资”经营

  第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可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促进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在招标、出租、发包、入股时,涉及重大事项的,事先必须征求社员意见;如有必要的,在确定初步方案后,应邀请社员代表举行听证。

  第十四条 重大集体资产、资源的招标、出租、发包、入股,应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审核后,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和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以租赁、承包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保护和合法经营集体资产、资源的义务。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在出租、发包时,应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村“三资”监督小组的参与下,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除依法向全体社员发包外,可向村经济合作社以外的人员招标、出租、发包;同等条件下,本村社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源、资产在出租、发包时,应签订经济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等重要事项应经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并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和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后,递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涉及“三资”重大事项合同签订、变更或解除,事先必须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审核,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一般不得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长期经济合同,特殊情况确实需签订长期经济合同的,应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审核,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租、发包、入股等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经社员代表大会确认,向全体社员公布,并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或者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二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对外投资项目,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审核备案;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不得以集体“三资”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抵押和担保,不得对外出借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特殊情况确需出借集体资金的,应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审核,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五条 涉及“三资”出租、发包、入股经营的重大事项,事先必须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贴,向社员公开征求意见,事后及时向社员公开。

  第四章 “三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村经济合作社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财务预决算编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情况,并进行分析。应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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