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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政办发〔2011〕89号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村级组织银行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责任主体,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村级组织治理结构,针对当前我县尚有部分村级组织银行存款账户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开立,且存在多头开户、异地开户等现象,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全面规范村级组织银行存款账户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村级组织银行存款账户开立的要求 (一)银行存款账户开立主体。 村级组织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主体是村经济合作社(含社区内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下同),原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开设的银行存款账户一律变更为村经济合作社。 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 (二)银行存款账户设置类型。 村级组织只能以村经济合作社名义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基本存款账户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开立,原则上应保持开户银行的稳定性,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村经济合作社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有贷款的,可以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还贷结算。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05〕1号)要求,村经济合作社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可以申请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除以上账户外,村经济合作社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存款账户开立程序。 村经济合作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须由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讨论(格式见附件1),乡镇(街道)审核,县农业局审核批复后,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申请表见附件2)。 二、规范村级组织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 (一)开展银行存款账户清理。 1、各村要结合本村实际,除允许保留基本存款账户、土地征(使)用费专用存款账户、用于还贷结算一般存款账户外,对不符合开立要求的账户坚决进行撤销归并。 2、对部分村以实业(总)公司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经县农业局批准后,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账户,纳入统一管理,禁止个别村以实业(总)公司名义擅自开户或增设账户。 3、坚决取缔跨行政区(指县外)设立的银行账户,取消存折户。 (二)办理银行存款账户变更。 清理工作完成后,各村凭银行存款账户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副本、社长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报县农业局审核批复后,银行存款账户名称由村民委员会直接变更为村经济合作社,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保持不变。 (三)规范银行存款账户使用。 1、规范银行存款印鉴管理。银行存款印鉴实行村出纳和会计分开保管制度。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各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加强日常银行取款的监管,严禁开具空白支票。金融机构对村级每笔取款业务采用手机短信形式提醒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村(社)监会主任。 2、规范银行存款账户资金管理。村级各项收入,包括上级补助、奖励及社会捐助的资金、物资必须统一纳入村经济合作社账户核算,严禁公款私存、多头存款和私设小金库等。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应规范涉农资金的拨付,确保涉农资金及时足额划拨到村经济合作社基本存款账户,未按规定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基本存款账户的一律不予拨付。 3、村经济合作社不得为还贷、还债和套取现金而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在异地存款和贷款而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村经济合作社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村经济合作社在经济活动中,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超过现金结算起点(1000元)的,应采用转账方式结算。村经济合作社除了按规定留存一定的库存现金,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开户银行。各村经济合作社要严格控制集体资金出借,严禁村经济合作社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三、加强村级组织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工作的领导 规范村级组织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和制止非法侵占、挪用、转移集体资金等行为发生,有利于保障集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责任,确保这项工作在今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各乡镇(街道)作为规范村级组织银行存款账户管理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县人民银行要加强对村级组织银行存款账户的监管、核准等工作。县农业局负责做好村级组织银行存款账户开立、变更的审批工作。县财政局要加强涉农资金拨付的监督与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的审查,杜绝违规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发现违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坚决予以撤销,切实维护银行结算制度的严肃性。 附件:1. 关于开立村经济合作社银行存款账户的决议 2. 村经济合作社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申请表 3. 村级组织银行存款账户变更申请表 二○ 附件1: 关于开立村经济合作社银行存款账户的决议 本村现有银行存款账户 个,分别为 银行,因 需要,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同意在 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本村共有社员代表 人,参加会议 人,同意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的有 人。 同意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社员代表签字: 本决议确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情况属实。 驻村干部(签字):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玉环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uhuanshi/20230801/44204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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