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环县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的县域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县域城镇新就业无房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县住建规划局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资、公安、税务、人力社保、国土、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县住建规划局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包括外来务工人口﹚、劳动力结构﹙包括外来务工人员﹚、本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居民住房水平,编制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等多方式多渠道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县国土局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优先安排,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县域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结合全县产业布局,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尽量安排在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生活便利的区域。
第九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分成套住房和非成套宿舍型住房。成套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高层住宅可以在单套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10平方米。第十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相对集中建设、配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结合城市旧住宅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安排。相对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加强市政等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建规划局统一规划、组织实施;由县国土局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地工作。
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79号)规定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用房、设施租金收入;
(四)政府和社会力量通过融资方式筹集资金;
(五)上级有关专项补助资金;
(六)其他来源的资金。
第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发放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各类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类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但须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开发建设和租赁经营应当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具体办法由县财政、税务部门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制定。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对政府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第五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
(一)中等偏下收入的县域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
(二)县域城镇新就业无房人员;
(三)外来务工人员。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
(一)中等偏下收入的县域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县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农转非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1年以上;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本县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
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以一对夫妻为一户申请;30岁以上的单身人士,以及离婚2年以上且已分户的夫妻,可以分别申请。
(二)县域城镇新就业无房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口1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在本县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4.申请人(包括其配偶)在本县范围内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且申请人(包括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本县范围内无住房资助能力。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县公安部门领取《浙江省居住证》2年以上;
2.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4.申请人(包括其家庭成员)在玉环县范围内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且申请人(包括其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在玉环县范围内无住房资助能力。
第十九条 中等偏下收入的县域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和县域城镇新就业无房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指定受理机构申请。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用人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指定受理机构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程序参照我县其他保障性住房执行。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有关材料
(一)中等偏下收入的县域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
3.收入证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交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4.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住房登记信息证明;
5.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二)县域城镇新就业无房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查询证明,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费查询证明;
3.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住房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4.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居住证;
2.劳动(聘用)合同;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查询证明,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费查询证明;
4.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住房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5.用人单位推荐材料和承诺书;
6.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家庭,不得重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三条 家庭自有住房的认定,包括3年内转让、析产、赠与、拍卖、没收的房产。
第六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配租方案由产权单位编制,报县住建规划局核准后组织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根据申请人的家庭人数实施配租。家庭人数1人的,可以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家庭人数2人的,可以选择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家庭人数3人以上的,可以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高层住宅可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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