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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政发〔2015〕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电商换市”工作,根据我县电商产业发展实际和需要,县政府对《玉环县推进“电商换市”奖励办法(试行)》(玉政发〔2014〕31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县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1日
玉环县推进“电商换市”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电商换市”发展战略,推动实体经济和电商经济的融合与提升,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引导企业借助电子商务拓展国内外市场,促进玉环产业转型升级,特修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本县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经认定以互联网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支撑,开展网络销售、电商服务等的企业、个人和组织。
二、奖励内容和标准
(一)培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1.培育优质网络店铺。企业在“天猫”、京东新建旗舰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在“天猫”、京东新建专卖店或专营店,在淘宝“特色中国”新建农产品销售店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个人或企业在淘宝、阿里巴巴诚信通、慧聪网上的店铺信用等级,每上升一个皇冠等级,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以上企业被评为电商标杆企业的,按照该款第4条奖励。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总额上限100万元,如实际奖额超过100万元,则按比例相应折减。
2.鼓励企业建设电商应用平台。对自建电商应用平台、设备(电商平台所需的网络管理软件和硬件)投资不少于50万元、平台注册用户不少于500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10万元。
3.培育电商服务企业。对为我县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外包服务的本地电子商务第三方服务商,其所服务的企业实现年网络销售额(以电商平台网络销售汇总表、支付汇总表等有效证明为准,下同)不少于200万元达3家以上的,按每家5000元给予奖励。
4.培育电商标杆企业。每年培育电商标杆企业16家。标杆企业需满足条件:非农业电商企业年网络销售额不少于600万元、农业电商企业年网络销售额不少于200万元。对由各乡镇(街道)推荐报送,经评定入选的企业,每家给予8万元奖励;对其用于电商发展的融资给予4厘/月的贴息,年贴息总额最高5万元。
5.培育成长型小微电商。每年扶持有潜力的小微电商企业50家。小微企业需满足条件:非农业电商企业年网络销售额不少于100万元、农业电商企业年网络销售额不少于50万元。对由政府认定的电商园区推荐报送,经评定入选的小微电商企业,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对其用于电商发展的融资给予4厘/月的贴息,年贴息总额最高1.5万元。
6.扶持建设产业带。由县政府授权在知名电商平台上建设“玉环产业带”的企业,根据产业带建设情况,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的运营费补助,连续补助3年。
7.鼓励企业入驻“海外仓”。对企业入驻由县商务局认定的电商平台设立的“海外仓”,按其仓储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每年最高10万元。
8.鼓励电商参展。对企业参加专业电商展会、网商采购见面会的,经县商务局认定后,按其参展摊位费、参会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每次最高3万元。
9.鼓励电商企业或电商园区提升电商品牌影响力。对获得省级、国家级荣誉的电商企业或电商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10.鼓励引进知名电商企业。省内外知名度高、信用度优、成长性好的电商企业在我县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或投资重大项目的,给予专项奖励。(二)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创建。
1.鼓励玉环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工业功能区以及企业建设电商园区;鼓励将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务楼宇、沿街商铺等符合县“退二进三”政策或县商业发展规划的建筑改造为电商楼宇,发展电子商务。对不改变用地性质、不改变产权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工业用房,经批准后,可加层改造,适当提高容积率,并免除配套设施费。
2.对于统一招商运营,统一物业管理,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电商企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经县商务局初审、县政府审定的重点电子商务产业园:
(1)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不少于80%,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45万元补助。
(2)园区自投用之日起3年内,免除入园正常经营的电商企业办公用房租金的,按入园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给予园区运营单位每年不超过250元/平方米的补助,每年最高300万元。
(3)园区为入园企业提供仓储用房的,按照企业实际租用仓储面积,每年给予园区运营单位50元/平方米的补助,每年最高30万元,连续补助3年。
3.对于统一招商运营,统一物业管理,电商企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经县商务局初审、县政府审定的电子商务孵化园区(电子商务大楼):
(1)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不少于80%,给予园区(大楼)运营单位一次性30万元补助。
(2)园区(大楼)自投用之日起3年内,减半收取入园(大楼)正常经营的电商企业办公用房租金的,按入园(大楼)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给予园区(大楼)运营单位每年不超过100元/平方米的补助,每年最高100万元。
(3)园区为入园企业提供仓储用房的,按照企业实际租用仓储面积,每年给予园区50元/平方米的补助,每年最高20万元,连续补助3年。
4.对于统一招商运营,统一物业管理,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经县商务局初审、县政府审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参照县重点电商园区奖励标准执行。
(三)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1.开展各种形式的电商化推广工作。每年拨出一定经费用于电商知识普及、电商政策宣传等推广活动;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制定电商发展规划,开展传统产业电商化研究;扶持县级电商行业协会开展各类电商宣传和推广活动。
2.实施电商人才培训。乡镇(街道)、部门组织开展普及型电商培训,每场次人数不少于100人的,按每场培训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5000元。企业员工、玉环籍社会青年参加各类专项电商技能培训,获得县人力社保局认可的电商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每人培训费的80%给予奖励,最高1000元;获得县人力社保局认可的电商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获得淘宝大学、阿里巴巴商学院、京东商学院认证的电商讲师资格证书的,奖励2000元。(二)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创建。
1.鼓励玉环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工业功能区以及企业建设电商园区;鼓励将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务楼宇、沿街商铺等符合县“退二进三”政策或县商业发展规划的建筑改造为电商楼宇,发展电子商务。对不改变用地性质、不改变产权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工业用房,经批准后,可加层改造,适当提高容积率,并免除配套设施费。
2.对于统一招商运营,统一物业管理,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电商企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经县商务局初审、县政府审定的重点电子商务产业园:
(1)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不少于80%,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45万元补助。
(2)园区自投用之日起3年内,免除入园正常经营的电商企业办公用房租金的,按入园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给予园区运营单位每年不超过250元/平方米的补助,每年最高300万元。
(3)园区为入园企业提供仓储用房的,按照企业实际租用仓储面积,每年给予园区运营单位50元/平方米的补助,每年最高30万元,连续补助3年。
3.对于统一招商运营,统一物业管理,电商企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经县商务局初审、县政府审定的电子商务孵化园区(电子商务大楼):
(1)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不少于80%,给予园区(大楼)运营单位一次性30万元补助。
(2)园区(大楼)自投用之日起3年内,减半收取入园(大楼)正常经营的电商企业办公用房租金的,按入园(大楼)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给予园区(大楼)运营单位每年不超过100元/平方米的补助,每年最高100万元。
(3)园区为入园企业提供仓储用房的,按照企业实际租用仓储面积,每年给予园区50元/平方米的补助,每年最高20万元,连续补助3年。
4.对于统一招商运营,统一物业管理,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经县商务局初审、县政府审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参照县重点电商园区奖励标准执行。
(三)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1.开展各种形式的电商化推广工作。每年拨出一定经费用于电商知识普及、电商政策宣传等推广活动;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制定电商发展规划,开展传统产业电商化研究;扶持县级电商行业协会开展各类电商宣传和推广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