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YHD00—2015—0009
玉政发〔2015〕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县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环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日
玉环县县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公款存放银行选择的竞争择优机制,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引导银行业更好地围绕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款是指预算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的政府性资金等。公款存放管理包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和资金存放管理。
预算单位有日均存款余额超过100万元的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应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实行竞争性存放;需要竞争性存放的定期存款特指总金额超过100万元并存放在开户行以外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县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县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团体、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预算单位”)。
第四条 县级预算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应纳入各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使用及资金存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 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作为公款存放的载体,其开立、变更、撤销,实行县财政局审批、备案,人民银行核准制度;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实行县财政局备案制度。
第六条 县级预算单位须由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资金存放和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 县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可开立的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指县级预算单位因办理本单位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以及往来资金等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指由县级预算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对其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账户,县级预算单位同一性质的资金凭同一证明文件只能申请开立1个专用存款账户。
(三)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指县级预算单位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相关的业务而开立的银行账户。该账户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且有一定使用期限。县级预算单位除因借款需要外,一律不得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第八条 一个县级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县级预算单位成立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九条 县级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以开设下列专用存款账户:党费、团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县级预算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食堂,可以预算单位食堂名义单独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县级预算单位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原则上开设1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有多个基本建设项目或基本建设项目其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原则上只开立一个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分账核算。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按建设工期设定账户期限,项目资金结算完毕时,账户必须撤销;其他特殊情况,按确需原则经批准后开设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的有关银行账户开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级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机构取得的贷款,可在该贷款银行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根据贷款合同中注明的贷款期限设定账户期限,贷款合同到期,结清本息后,账户必须撤销。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与变更
第十二条 县级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县财政局审批后,方可按规定选择开户银行,开立银行账户。二级以下(含二级)县级预算单位需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县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根据竞争性存放中标通知书或会议纪要,填写《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审批表》(附件1),注明拟选择开户银行的方法,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5.开立社会团体基本账户的,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除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因基本建设项目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因党费、团费、工会经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该单位或有关部门设立有关机构的批文;
3.开立食堂专用账户的,应提供食堂成立文件、食堂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4.因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除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贷款合同;
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不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还应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对县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资料提供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签发《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件2)。对有明确执行期限或合同约定期限的账户,县财政局应在《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限。
第十五条 县级预算单位依据县财政局签署同意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选择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的选择采取招投标方式,实行竞争性存放。
第十六条 县级预算单位按规定选择开户银行后,持县财政局签发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县财政局签署同意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作为人民银行、开户银行对县级预算单位办理开户手续的审核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原则上应保持稳定,确需变更开户银行的,应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财政局同意后,按规定撤销原银行账户。预算单位提供已审核同意账户变更的书面报告、银行已同意销户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原《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开立结算账户的申报材料,按规定以新设账户要求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原账户资金余额如数转入新开立的账户。
第四章 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预算单位公款存放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竞争性存放是指单位通过公开招标、询价等方式选择确定开户银行及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县级预算单位开展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开展,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县级预算单位日均存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党组(党委)办公会议或局长(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竞争性存放办法,向县财政局报备后可由各单位自行实施或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县级预算单位日均存款500万元以上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存款账户,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报县财政局批准后,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预算单位应结合实际,科学预测资金使用情况,在确保日常支付前提下,制定竞争性存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