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YHD00—2015—0026
玉政发〔2015〕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要求,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经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安排土地供应
根据我县商品住房库存量和市场供需变化情况,合理确定房地产用地供应规模、节奏和布局,优化供应结构,做到有序供地,并适当控制商品住房开发规模和进度。房地产用地需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推向市场。
二、不断优化发展环境
(一)优化开发环境。落实净地出让制度,房地产用地出让前须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动工开发必要的基本条件。建立交地跟踪服务机制,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顺利实施。
(二)简化审批流程。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出让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编报审批工作,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相关费用列入土地出让成本。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流程中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容缺受理”。个人住房交易推行“三证联办”,财政(地税)、国土、房管相关窗口实行“一次告知、同步受理、分步办理、统一发证”,其中商品套房转移登记立等可取、其他二手房转移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允许分期开发。在严格按照住建规划部门批准的方案实施、规划指标不变且用地面积不少于60亩的前提下,允许出让房地产用地实行分期开发、分期验收,但分期单宗用地面积不得少于30亩,具体方案须经县政府批准。根据批准的方案,允许分期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和抵押登记,开发年限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
(四)放宽预售条件。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建设规模原则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规模为准;确需分期办理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各期开盘、定价、交付的具体方案,对预售许可面积不作要求,但最低规模不得小于幢(栋),且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五)完善物业保修金交存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县范围内已有开发项目的,经该企业申请并对新开发项目作出保修承诺,且提供同等价值150%的实物房源由房管部门进行销售限制后,可缓交物业保修金。
三、认真落实税收优惠
(一)全面实施税收减免政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