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YHD00—2015—0019
玉政发〔2015〕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全面推进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环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6日
玉环县全面推进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
实 施 方 案
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加快推进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建房〔2015〕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业主主体、社会参与”原则,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协调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发挥房屋业主治理改造主体作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支持,落实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政策措施,妥善处理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与文化遗产保护关系。在全县危旧房大排查工作基础上,力争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逐步消除危旧住宅房屋安全隐患。
二、政策措施
(一)制定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乡镇(街道)组织编制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年度工作计划,于报县住建规划局,由县住建规划局牵头组织编制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三年行动专项规划。
(二)明确治理改造方式。优先采取项目打包成片改造方式,也允许采取维修加固、拆除重建或回购处置等单独改造方式。
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安全鉴定等级为D级的,由乡镇(街道)督促房屋业主或相关使用人限期整体拆除或停止使用,经依法批准后可拆除重建;安全鉴定等级为C级的,经依法批准后可拆除重建,也可直接由房屋业主或相关使用人维修加固。属于违法建设的危旧房屋,按照“拆违先拆危、改旧先改危”原则,由乡镇(街道)督促房屋业主或相关使用人限期拆除。
(三)规范申请程序。全体房屋业主为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主体,应委托业主委员会或推选产生的业主代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发起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或按户承担相应义务,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应给予支持。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拥有楼幢10%以上产权,或楼幢30%以上(按套计算)业主为该单位职工的,可由所在单位发起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
(四)明确审批事项。危旧住宅房屋维修加固、拆除重建方案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维修加固项目或在原有合法用地范围内原拆原建项目,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影响相邻权的前提下,拆除重建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容积率、绿化等要求,县住建规划局会同县国土局等部门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及历史建筑的维修加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资金指标支持。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资金按照“有责追偿、业主主体、单位资助、政策支持、区域平衡”原则筹集。治理改造资金由全体业主按照原建筑面积比例共同分摊;业主承担的费用,可按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个人公积金,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对住宅房屋造成使用危险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业主无经济能力解危的,可向当地乡镇(街道)申请困难群众危旧住宅房屋改造补助。县财政根据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经费,专项用于解危应急资金、治理改造项目补助等方面;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项目符合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条件的,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项目涉及扩建或外迁安置的,项目用地指标、规划指标、筹措资金实行区域统筹平衡,必要时可另行补充用地指标用于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项目的外迁安置。
(六)实行优惠政策。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项目涉及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使用权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免收,经营服务性费用减半收取,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工程费用按成本价一次性收取。
三、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