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YHD00—2015—0018
玉政发〔2015〕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农村宅基地流转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环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6日
玉环县农村宅基地流转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村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盘活农村宅基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4年重点突破改革项目〉的通知》(浙委办发〔2014〕39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流转是指农村宅基地经政府批准向本县农村村民进行转移的行为。本办法规定的农村宅基地流转包括:农房流转、空闲宅基地流转、宅基地改变为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新增建设用地(宅基地)流转。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流转区域范围:县城规划区外、中心镇规划区外和其他乡镇建成区外。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流转事项,须经土地所有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同意;涉及农村空闲宅基地流转、宅基地改变为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新增建设用地(宅基地)流转等重大事项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流转应当遵守“保护耕地、一户一宅、集约利用、规划控制、用途管制、依法审批”基本原则,并坚持自愿、公开、公平。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流转土地所有权保持不变,仍属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流转时不再收取土地收益金。
第二章 农房流转
第八条 农房流转主要形式为转让(包括赠与、买卖)和抵押。农房房屋所有权和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流转。
第九条 产权经批准由村集体组织收回或调剂给本村村民的,按非交易直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十条 农房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二)无违法建筑或违法建筑已自行拆除;
(三)非唯一住宅,流转后须存留住宅面积参照村民建房政策规定标准;
(四)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情形。
第十一条 流转后不得再申请新宅基地;子女原为该户在册人口,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申请宅基地的,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通过继承等方式合法取得的农房,需流转的,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农房转入方(受让人)必须是本县农村村民或社员(户籍条件参照村民建房相关政策),且没有审批过宅基地或受让过宅基地。
第十四条 农房转让审批程序。个人农房转让的,由意向流转双方提出申请,经土地所有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当地国土所审核,报乡镇(街道)审批后,再由双方签订流转合同、缴纳房产转让相关税费、办理契证,最后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村集体所有的农房转让,同时遵照玉环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四)款规定的农房可以办理抵押登记。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农房抵押贷款业务,支持“三农”发展,抵押登记参照房地产抵押登记相关政策办理。
第三章 农村空闲宅基地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