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现将《玉环市农村饮用水“县级统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1年9月7日
玉环市农村饮用水“县级统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台州市农村饮用水县级统管长效管护机制的意见》(台农饮办〔2019〕7号)及《玉环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县级统管”,是指由具备水务行业相关资质,具有实力的单位对辖区内各农村饮用水工程及供水承担县级统管工作,进行统一设施管理、统一运行管理、统一水质管理、统一维修养护管理等,确保供水工程良性运行。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境内为保障农村饮用水问题而兴建的城市向农村延伸的供水工程、联村供水站和单村供水站等供水设施及其供水管理。
第三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实行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市政府对全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负总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承担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是全市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依法核发供水单位取水许可等相关证件,牵头制定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和实施考核管理,依法对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卫健、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
各供水站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为供水站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单位(栈头水站运行管理单位为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各供水站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应全面落实建设和运行管理主体责任,并对监督检查单位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四条 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为全市农村饮用水“县级统管”单位,负责城市管网向农村延伸供水的日常运行管理,负责联村、单村供水站日常制水、设备维护、净化消毒、水质检测等统管技术服务指导工作;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农村供水站的考核办法和做好考核管理;协助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供水站管理单位做好农村水源地保护、安全防范以及重大活动、节日期间和极端天气的供水安全。
第五条 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经理为农村饮用水“县级统管”第一责任人。统管单位应设立专门办公室,落实专职统管人员和兼职管理人员。配备统管综合管理人员1名,统管巡查员2名。综合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各项生产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管理工作,指导解决各供水站的生产难题、生产运行资料的汇总工作,当发现水源、水质发生较大变化或异常时,及时上报并作出相应指导。统管巡查员负责生产设备、净水设施、在线仪表的巡检和维护保养(2次/月)和技术指导(包括净水药剂和消毒剂的投加量控制、反冲洗控制)、水样采集等,做好设备的周期性维护保养及记录台帐工作,指导生产应急抢修任务,督促各供水站管水员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根据原水水质情况及水质检测数据及时调整加药量、认真填写各种原始记录。
第二章 农村供水站职责
第六条 农村供水站的水处理工艺应规范合理。净水工艺、净水构筑物或净水装置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供水量、运行管理条件等确定。药剂投加应以计量为主,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必须通过论证,安全有效后方可采用,进厂水必须配备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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