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贯彻落实中央第二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督战2021—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推动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生态环境、水行政处罚事项所涉问题整改,现决定开展生态环境水行政领域执法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环保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综合治理,严格依法执法,全面完成中央第二轮环保督察所涉问题整改任务,打赢“督战2021—污染防治攻坚战”所涉项目。
二、重点任务
(一)依法查处水行政领域违法行为
一是依法查处水域违法行为。以全市各河道管理范围为实施重点,会同水利部门开展水域岸线“清四乱”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乱占、乱采、乱堆、乱搭建等违法行为,保护水生态环境。
二是依法查处涉河涉水在建工程违法行为。加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沟通衔接,及时准确掌握涉河涉水在建水利、防洪和其他工程的审批情况,依法查处未经审批或未按照批准要求修建工程,未经审批临时筑坝围堰、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等“打擦边球”违法行为,遏制野蛮施工给水域带来的不利影响,为正常的工程建设提供有力保障,维护水行政管理秩序。
主要违法行为如下:
1.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妨害行洪活动;
2.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有关设施;
3.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
4.水保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
5.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
6.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建设水工程以及涉河建筑物、构筑物;
7.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8.侵占、毁坏滩涂围垦建设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9.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
10.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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