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JYHD01-2022-0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政发〔202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森林采伐限额分配
省政府下达玉环市“十四五”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为8610立方米,其中:商品林2950立方米,公益林5660立方米。商品林指标中,主伐100立方米,抚育采伐1850立方米,低产林改造300立方米,其他采伐700立方米。公益林指标中,更新采伐850立方米,抚育采伐3210立方米,低效林改造200立方米,其他采伐1400立方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政发〔2021〕11号)的要求,结合玉环市实际,我市决定对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再按乡镇进行分解,由玉环市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二、林木采伐管理对象与范围
(一)农村集体林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的采伐,非公路部门营造的县、乡道护路林的采伐,县、乡道护路林其他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由林业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二)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两侧护路林的采伐,公路部门营造的县、乡道公路护路林的采伐,由交通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三)城镇区域范围内的林木由建设部门负责采伐审批管理。
(四)其他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护岸护堤林等的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五)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审批的类型:
1.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采挖苗圃地苗木;
3.竹林的采伐(不包括自然保护区);
4.采伐胸径5厘米以下薪炭林(烧柴)的林木;
5.采伐经济林,用材林内的胸径5厘米以下非目的树种;
6.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林木采伐管理工作要求
(一)切实强化森林资源保护责任担当。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深入推进国土绿化,着力提升森林质量,不断增加森林碳汇,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二)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森林采伐纳入限额管理,采伐限额由县级统筹调配,总量控制,不得突破。采伐非林地和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不占森林采伐限额;列入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的,其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或更新采伐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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