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属学校,各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转发给你们,见附件1、附件2。请按照通知规定抓好落实,确保政策红利传导到相关企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自查整改
(一)自查范围
市教育局下属单位、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按相关文件规定,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开展自查,含建设工程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着重检查招标项目收取保证金情况。
(二)自查要点
按照《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浙经信运行〔2018〕65号,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的原则,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自查。
1.投标保证金。该保证金属于《目录清单》内容,需自查应付账款。2019年6月1日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属于《目录清单》内容,需自查应付账款。按以下时间节点核对:2020年2月12日起,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5%。2022年1月29日起,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2.5%,7月1日起,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1%。
3.质量保证金。该保证金不属于《目录清单》内容,需自查应付账款、合同进度款及未验收采购项目合同,所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应收取质量保证金。
其他自查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各单位、学校、幼儿园应积极自查整改。
(三)整改要求
请对照上述时间节点和具体规定,全面排查,对超过标准的,在7月8日前完成整改。主要整改措施:
1.公告修订。对仍处公告期内、尚未开标的采购项目,须下调标准,并发布补充公告。
2.合同修订。对已签订采购合同、未收取上述资金的采购项目,须联系供应商下调标准,签订补充合同。已发放中标通知书、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须在合同中说明、修订。
3.资金清退。对超额收取上述资金的采购项目,应尽快向供应商索取票据,附采购合同复印件,清退超额收取资金。
二、加强协作,抓好落实
请采购单位召集预算编制、采购管理、决算支付相关人员,专题研究学习,在今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中全程落实。重点落实:
(一)预算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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