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市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市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试行)
一、目的意义
为全面推进我市城市有机更新工作,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拓宽征收补偿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6〕3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是指在住宅房屋(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根据被征收人意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凭房票在有效期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包括住宅、商业、办公、车位、储藏室等可售用房)的一种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补充。
三、适用范围
玉环市域范围内实施住宅房屋(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结合项目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试行房票安置。试行房票安置的征收项目,应将房票安置方式的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载明;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拆迁公告、通告或批复)的征收项目,确须实行房票安置的,该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须对原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充,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房票价值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在现有房屋征收货币补偿的基础上,再给予20%比例房票奖励,即房票票面价值=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额×120%。
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评估价值、货币奖励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奖励补助金额,具体以各征收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五、房票发放
(一)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房票安置)协议,确认房票票面价款。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腾空验收后出具房票(法院查封和有抵押的除外)。
(三)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房,持房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
六、房票使用
(一)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后,每张房票只允许以被征收人或其确定的直系亲属(三代以内)为主体申请开具房票。被征收人申请以非本人名义开具房票时,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合法充分的依据,必要时须经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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