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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县200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玉环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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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玉环县200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玉环县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玉环县200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玉环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九月十日

  玉环县200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今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的防治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我县地质灾害现状

  我县位于浙东低山丘陵沿海平原和岛屿滑坡、地面沉降地质灾害防治区的一般防治亚区。经2003年全县地质灾害实地调查,我县已发生的地质灾害类型有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及地面沉降等。除地面沉降属缓变性地质灾害外,其他均属突发性地质灾害。现有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27处,均为小型规模,其中稳定性差或较差的有25处;危害程度较大级的有7处;已进行工程治理的1处;避让搬迁1处。

  2004年8月,14号台风“云娜”期间,我县发生地质灾害5起,其中珠港镇城关金鸡三路一户屋边滑坡,造成1人被埋死亡。

  二、2004年全县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预测

  根据以往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统计,结合今年气象趋势等因素,预测今年地质灾害多发时段主要集中在8—10月汛期。由于自去年以来的旱灾造成岩土层疏松,当遇强降雨或连续降雨达到一定强度时,极易引发山区风化残坡积层下滑和陡倾斜坡(包括公路边坡、矿山岩面等人工边坡)上的岩土体崩落等地质灾害。

  三、2004年全县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治理点和地段

  根据《玉环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坎门东港隧道旁侧潜在岩体崩塌、坎门里澳社区海港路潜在岩体崩塌、芦浦镇井头村陈阳春屋后岩体崩塌、芦浦镇百丈村邱镇何屋后潜在土体滑坡等4处危害程度较大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海山乡礁头村南山潜在土体滑坡、鸡山乡北山村潜在岩体崩塌、芦浦镇大坑村徐才透屋后潜在土体滑坡、珠港镇双龙村土体滑坡、珠港镇北山头村白岩公路土体滑坡等5处危害程度一般级、稳定性差或较差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我县今年地质灾害重点防范点;76省道及复线、环岛西路、围垦堵坝等是我县今年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地段。

  四、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措施

  1、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各镇乡要加强地质灾害的防治和监测预报工作。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建设、交通、水利、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职责做好本部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加强防治地质灾害的宣传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尽可能地运用各种喜闻乐见的形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广大干部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防治地质灾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扎实细致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普及地质灾害的基本知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抵御地质灾害的能力,增强全民保护环境和防治减灾意识。

  3、全面实施《玉环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玉环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政府职能部门和各镇乡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要依据。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交通、港口、旅游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玉环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4、认真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重点是群测群防。8-10月汛期为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各镇乡要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和处理;对有地质灾害点的行政村和重要工程设施,应指派专人或兼职人员进行监测;危害程度较大级及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明确监测人和责任人;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所在镇乡或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组织接到报告的,应立即转报县政府。

  5、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各种制度。建立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制度。地质灾害灾情速报要求情况准确,上报迅速,续报完整。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接报后第一时间将灾情简况以电话、传真或其他快捷的通讯方式报告县政府及省、市主管部门。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发生地质灾害灾情等级的大小,建议县政府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或参与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调查,并负责每24小时向省、市主管部门报告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汛期地质灾害巡查制度。每年汛期前各相关部门及应急小分队对防灾预案中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汛期加强监测,汛期后复查。发现险情或接到险情报告,应急小分队要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提出应急处理对策措施。发生人员伤亡的,应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赶赴现场。推行地质灾害防治目标责任制度,对人为因素诱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6、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工作。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国家和地质灾害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负有治理的责任;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及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7、进一步推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山区、岛屿旅游资源开发和新建矿山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土地预审阶段以及采矿权许可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凡未按规定进行评估或经评估不适宜建设和开发的,不得批准用地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对处于地质灾害不易发区内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也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的管理,凡在县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

  附件:玉环县2004年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地段及防治措施

   玉环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

  一、总  则

  (一)为高效、有序地开展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三)地质灾害应急是指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为了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灾前应急准备、临灾应急防范措施和灾后应急救援等非正常工作程序的应急行动。

  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四)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

  临灾应急: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后,即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称为临灾应急。

  灾害应急:发生地质灾害后,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称为灾害应急。

  (五)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六)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按照受威胁的人数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级:受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的;

  2.重大级: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3.较大级:受威胁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4.一般级:受威胁人数在10人以下,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

  (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

  (八)本预案适用于玉环县域内发生所有等级突发性地质灾害以及出现所有等级临灾险情后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发生小型地质灾害以及出现一般级以上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成立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必要时由县长直接指挥。

  指挥部主要职责:根据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执行省、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其他关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任务;出现较大级以上地质灾害险情或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时,应立即报省、市有关部门,并配合省、市应急工作组工作。

  (二)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督促、检查、落实各部门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调查和评估,提出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议;根据指挥部的各项指示、命令,负责实施、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工作;有关信息、联络、接待等各项日常工作。

  (三)指挥部下设七个应急工作组:

  1.紧急抢险组

  县公安局牵头,县武警中队、县建设规划局、县交通局、县旅游局、县水利局、县供电局、县环保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和支持灾区镇乡调集抢险救灾队伍和必要的设备,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2.调查监测组

  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民政局、县建设规划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气象局、县环保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调查、核实险情或灾情,组织险情或灾情监测和评估,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

  3.医疗卫生组

  县卫生局牵头,县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4.治安保卫组

  县公安局牵头,县武警中队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救灾物资和灾区人员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基本生活保障组

  县民政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经贸局、县发展计划局等部门及保险公司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镇乡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包括急需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灾民的转移、临时安置及死难者的善后处理、保险理赔等工作。

  6.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

  县发展计划局牵头,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供电局、县建设规划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教育局、县农业局、县林特局、县武警中队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通信、电力、供水、水利、交通、校舍等设施,指导灾区修复损毁的农田、林地,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灾区的生产和教学秩序。

  7.应急资金保障组

  县财政局牵头,县发展计划局、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建设规划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县级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财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三、应急准备

  (一)指挥部办公室、各应急工作组及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具体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报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芦浦镇井头村陈阳春屋后岩体崩塌、芦浦镇百丈村邱政和屋后潜在土体滑坡、坎门里澳社区海港路潜在岩体崩塌、坎门东港隧道旁侧潜在岩体崩塌等4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鸡山乡南山村土体滑坡、海山乡礁头村南山潜在土体滑坡等2处稳定性差的一般地质灾害隐患点所涉及的镇乡,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抢险救灾行动方案,内容包括监测、预防责任人、预警信号、人员财产撤离路线、临时避险安置点的安排等,并报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各镇乡、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灾物品、器械等物资的储备。

  (四)各镇乡、有关部门,应当抓好应急队伍建设和人员落实,定期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及应急处理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

  (五)各镇乡、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地质灾害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六)各镇乡要把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应急资金。

  (七)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镇乡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组织接到报告的,应立即转报县人民政府。

  四、临灾应急

  (一)县国土资源局或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一般级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并向县政府提出是否启动临灾应急应急预案的建议。

  (二)县政府接到启动临灾应急应急预案的建议后,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进行险情会商,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各项工作,并视险情宣布成立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三)一旦启动本预案,县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工作组,指导、协助镇乡有序地组织抢险避灾工作:

  1.调查险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会商,提出应急抢险避灾措施建议,确定抢险避灾方案。

  2.根据灾害成因、类型、规模、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危险区内人员和重要财产撤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3.对灾害隐患进行动态监测,分析、预测其发展趋势,根据险情变化提出应急对策,并做好灾害突发的报警工作。

  4.组织施工力量,实施必要的应急避险工程,减缓和排除灾害险情发展。

  5.县民政、公安、卫生、建设规划、交通、水利、气象、供电、通信等部门根据险情状况,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四)及时向省、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险情和抢险避灾情况,以得到指导和支援。

  (五)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当根据调查组的建议,宣布结束临灾应急期,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事宜,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方案措施,及时组织实施。

  五、灾害应急

  (一)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后,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立即派出应急调查组或工作组,赶赴灾区调查、核实灾情,指导镇乡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向县政府提交启动灾害应急预案的建议。

  (二)县政府接到启动预案的建议后,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进行灾情会商,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各项工作,宣布成立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启动灾害应急预案。

  (三)县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根据总指挥的指令和职责分工,指导、协助镇乡高效有序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四)发生地质灾害后,有关镇乡、基层群众组织应先行组织自救、互救工作,并采取紧急避让和抢险救灾措施。

  (五)灾情、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政府发布公告,宣布结束灾害应急期、撤销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方案措施,及时组织实施。

  (六)镇乡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七)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时,应立即报省、市有关部门,并迅速派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配合省、市应急工作组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六、附  则

  (一)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按《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浙政办发[1997]2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应急工作,防洪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或有预案的,从其规定或按其预案执行,本预案可与其配合实施。

  (二)各镇乡应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备案。

  (三)本预案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由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适时进行修订。

  (四)本预案由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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