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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玉环县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的意见》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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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玉环县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县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国办发[2002]35)和《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现将《关于玉环县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合同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玉环县委组织部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玉环县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的意见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
        1、建立和试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2、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建立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聘用制度实施范围
        3、本县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但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
        4、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单位正式干部、聘用干部、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人员,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5、借用、脱产带薪上学和长期培训人员,都应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内容根据上述人员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6、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聘用(任用),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聘用工作程序
        7、聘用单位要按照县编委核定的编制数和人员结构比例,同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合理设置岗位,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实行全员聘用,受聘人员按实际聘任岗位(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8、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根据岗位任职条件,通过公开考试或考核的方法进行。
        9、人员聘用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
        (三)聘用单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单位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考试(考核)或竞聘,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单位聘用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文艺、体育等特殊岗位外,不得聘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10、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人事、财务、纪检岗位上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11、今后聘用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及国家秘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安置人员的以外,都应按照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人员。
        同时,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聘用在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一定要具备初级及初级以上职称或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聘用在技术岗位的还需符合人事部门核准的初、中、高级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的要求)。聘用在工勤岗位的,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应聘实行执业(职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四、订立聘用合同
 12、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
 13、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事业单位班子成员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其委托的人员聘用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4、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工作条件;
 (四)岗位纪律;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上述必备内容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内容。
 15、聘用单位对下列人员可以缓签聘用合同: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经有关部门鉴定的;②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③被判处缓刑的人员;④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16、职工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对象的,单位应为其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自行择业期,在自行择业期内的待遇不得低于本人的基本工资。在自行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17、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对己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继续按劳动合同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本意见签订聘用合同。
 18、聘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聘用合同期限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一般为3一5年,但最长不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19、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但必须明确终止条件。
 (一)连续工龄满25年;
 (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
 (三)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20、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内;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内;被聘人员为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且合同期限不得低于3年。
 21、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22、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岗位工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受聘人员在涉及聘用单位商业秘密的岗位上工作的,当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双方就受聘人员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6个月。
 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聘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五、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24、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如需变更,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聘用合同;协商不成的,聘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聘用合同一方要求变更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20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25、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调整岗位、职务升降、工资待遇和奖惩的依据。
 26、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27、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六、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28、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9、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
 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一)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读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劳动教养和有期徒刑缓刑及以上开叮罚的;
 (七)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0、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31、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一6级伤残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聘用单位未履行聘用合同的;
 (六)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者是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的,不适用该条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改制的;
 (四)受聘人员退职的;·
 (五)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34、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聘用合同:
 (一)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6级伤残的;
 (二)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35、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6、聘用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就终止或续订聘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受聘人员。续订聘用合同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手续。续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37、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聘用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38、聘用合同期届满,聘用单位未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受聘人员仍然按照聘用合同履行义务,视为原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单位应及时与其办理续订手续。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受聘人员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
 3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而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五)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六)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七)聘用单位被撤消、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的。
 40、经济补偿金应以受聘人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在聘用单位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受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县月平均I.资3倍以上的,按本县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41、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失业救济,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违约责任
 42、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享受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待遇。
 43、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4、聘用单位聘用尚未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对原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受聘人员提供虚假证明造成聘用不当的,聘用单位可以免除连带赔偿责任。
 45、聘用单位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合同,聘用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按约定收取,但不超过为受聘人员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受聘人员培训后回单位服务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用20%的比例计算。
 46、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受聘人员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7、聘用合同当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八、组织监督
 48、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是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工作的管理部门,对全县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工作负有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49、各乡镇、县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并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九、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合同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十、本意见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今后,本意见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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