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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核发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登记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县近些年来所推行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证制度,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一项具体举措,对于规范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都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行政执法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今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又进一步明确对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资格认证制度。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在全县开展核发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登记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发范围
依法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管理执法职能的全县行政机关、事业组织或其他组织。
二、核发方式
1、凡经县政府确认并已领取《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登记证》和《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登记证》的,凭原《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登记证》和《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登记证》到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核发手续。
2、经县政府确认并公告的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组织和受委托行政机关,凭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公告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
3、凡一个主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管理执法职能中具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职能的,可只办理一个《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登记证》,但应当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登记证》中明确标注执法范围;因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分别办理的,可以分别办理。
4、由于行政执法依据不同,造成一部分的行政执法职能是授权组织、而另一部分行政执法职能是受委托组织的,则应当分别办理。
5、凡属新成立的行政执法主体,在新领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本单位成立的文件;
(2)编制机构部门的“三定”方案;
(3)法定代表人的行命文件;
(4)本单位行政执法职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6、本次核发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登记证》有效期为核发之日至2010年4月30日;以后的有效期为5年。
每年12月为年审时间。
在有效期内,《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登记证》所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2个月内到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
三、换核要求
1、本次换发《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登记证》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
2、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登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3、本次核发工作在2004年12月底前完成,2005年1月1日起原《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登记证》和《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登记证》停止使用。逾期不办理核发手续的,由县政府给予通报并注销原《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登记证》和《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登记证》。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