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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费改由地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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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费改由地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玉政发[2004]48 号)文件的规定,现就本县失业保险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征缴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工商户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国家机关及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上述参加失业保险对象,从2004年11月旧起由县就业处征缴改为由县地方税务局统一依法征缴。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及费率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1、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的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
    2、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按照当地企业平均工资水平数或者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3、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应与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一致。
    三、失业保险费征缴中几个问题的处理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在县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一并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2、从2004年11月1日起实行失业保险费与养老保险费同步征缴。各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应当相一致。
      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2004年11月1日前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和县地方税务局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
    3、参保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将《失业保险费申报表》报送县就业管理服务处。经审核汇总后传递到县地方税务局。由县地方税务局按核定的金额在次月20日前征收。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失业保险登记,不报送《失业保险费申报表》,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县地方税务局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补办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4、参保单位应当在县工商银行开设帐户,存足缴费金额,并向县地方税务局报送缴费银行帐号(已开设养老保险帐户的除 外)。
    5、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合同制职工单位缴纳的2%失业保险费和个人缴纳的1%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向县地方税务局缴纳。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玉环县财政局
玉环县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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