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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在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中实行指导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办事处)、县直属各单位:
现将中共台州市委组织部、台州市人事局《关于在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中实行指导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台人公[2004]120号)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玉环县委组织部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台人公[2004]120号
?关于在新录国家公务员中实行指导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为了加快对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培养,使他们尽熟悉机关工作,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综合素质,决定在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中实行指导师制度。
一、指导师制度的基本内容
所谓指导师制度,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中挑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公务员,担任新录用公务员的指导师,在培养期内由他们制定并实施新录用公务员培养计划的公务员培养制度。通过指导师制度,使新录用公务员得以系统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工作规程,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尽快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培养期不少于一年。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凡国家行政机关、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均应实行指导师制度。用人单位为实施指导师制度责任单位。
三、指导师的确定及其职责
指导师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政治素质好、理论素养高,能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业务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3、有一定的文字功底和语言表达能力;4、大专以上学历;
5、一般具有中层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副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
指导师的确定:各用人单位根据指导师资格条件,确定每名新录用公务员对应的指导师,并发给聘书和工作手册。一般实行“一对一”形式,必要时也可以实行“二对一”的培养方式,以促使新录用公务员尽快成长。具体名单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指导师的职责:1、提出培养目标;2、制定具体的培养计划并负责实施;3、加强日常指导;4、做好思想政治工作;5、培养期满写出总结并对培养对象做出客观的鉴定。
四、考核和奖励
指导师对新录用公务员实施指导工作情况和效果列入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对在培养期做出突出成绩或培养成绩显著的指导师在培养期结束时应给予奖励。
新录用公务员培养期满个人总结及指导师的鉴定材料,作为转正任职定级时的重要依据。对在培养期内表现不好的,延长转正任职定级时间,直至取消录用资格。对表现突出,进步特别快的公务员,可给予奖励。
中共台州市委组织部
台州市人事局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