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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台州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税务分局:
现将《台州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按县局印发的表式填列,并在每年度的3月底前报送县局审批。
2、上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上,且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所有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原则上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各税务分局应按要求从严控制核定征收方式企业的比例。
3、根据台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县局作了部分调整和增补。各税务分局应按县局制定的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门征带征率表执行。
4、对帐证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自2005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的带征率比照县局制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执行,年终不再办理汇算清缴。
5、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玉地税政〔2002〕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玉环县地方税局2005年度产(商)品、行业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及门征带征率表
2. 关于印发《台州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实
施办法》和《台州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
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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