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办事处)平安办、综治办,公安派出所、中小学校:
我县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起步较早,1998年上半年,县综治委、县公安局、县教委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创建县“安全文明校园”活动的通知》,并在楚门中学召开现场会,进一步推动活动的深入开展。通过8年来的不懈努力,我县共有13所学校获得了市级“安全文明校园”称号,有72所学校获得了县级“安全文明校园”称号。在创建活动中,各级各类学校加大投入力度,健全组织,形成综治网络,增加防范设备,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学校管理,为维护学校师生的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保证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为深入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建设“平安浙江”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公安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浙江省“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实施意见(试行)》,全面落实《中共玉环县委关于全力打造“平安玉环”,构筑和谐稳定的现代化发展平台的决定》,切实解决影响当前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为加快推进我县教育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起,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开展“平安校园”创造活动,原“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告一段落。
“平安校园”创建活动,旨在形成维护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的长效机制,实现“五无”工作目标,即:“无校园内刑事案件,无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无造成严重影响国家安全或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无引发系统恐慌的特大恶性案件或社会治安案件,无造成师生伤害严重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安全事故”,努力营造一个稳定、安全、温馨和谐的教育环境。
为确保“平安校园”创建活动顺利开展,我县专门成立县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平安校园”的考评命名、授牌等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同时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校长是开展创建“平安校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平安校园”建设是各级各类学校“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各校要根据《玉环县 “平安校园” 创建活动实施意见(试行)》(见附件1),认真地研究部署创建“平安校园”的各项工作,广泛发动,深入宣传,动员全体师生积极参与,共同推动创建“平安校园”各项活动的深入开展。
各镇乡(办事处)平安办,综合办和公安派出所要密切配合县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做好所辖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整治工作和创建“平安校园”的督促指导工作,为学校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环境。
附件:1《玉环县“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实施意见(试行)》
2《玉环县中小学“平安校园”评估标准》
3玉环县中小学“平安校园”申报表
中共玉环县委建设“平安玉环”领导小组办公室
玉环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玉环县教育局 玉环县公安局
二00五年三月十日
附件1:
玉环县“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实施意见
(试 行)
为深入贯彻《中共玉环县委关于全力打造“平安玉环”,构筑和谐稳定的现代化发展平台的决定》,深化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学校治安稳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建设“平安浙江”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浙江省“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实施意见(试行)》(浙教宣[2004]278号)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市有关安全工作文件、会议精神,按照中共玉环县委《关于建设“平安玉环”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县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实际,坚持教育与管理、治理与建设相结合,切实维护学校师生的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证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
2、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平安校园”活动,建立建设“平安校园”的有效工作机制,改善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进一步健全校园安全防范机制,有效防止校园重大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减少校园违法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道德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实现以师生公民道德、职业道德、文明修养和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思想道德素质的显著提高,以内容健康、格调高雅、丰富多彩为基本要求的校园文化生活质量的显著提高,以良好的校园秩序和优美的校园环境为主要标志的校园文明程度的显著提高,不断改善学校教书育人环境。
二、组织领导与工作职责
3、全县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认识创建“平安校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创建“平安校园”作为打造“平安玉环”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确保学校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强化保障,把各项创建措施落到实处。
4、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是创建活动的主体。要针对师生不同特点,组织师生参与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形成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各职能处室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全校师生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学校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主动地反映存在的问题,积极争取支持配合。
5、各校在创建工作中要坚持“预防为主,整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掌握学校周边治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力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提高预防、发现、控制和处置能力,努力消除学校及周边各种安全隐患。
三、考核评估和复查验审
6、对学校“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的成果进行认定采取千分制考核评估的办法。《玉环县中小学“平安校园”评估标准》(见附件2)是我县考核评估“平安校园”的统一标准。各中、小学均按照此标准进行考评。考评综合得分达到850分以上的学校,授予“平安校园”称号,并颁发证牌和证书。
7、考核评估工作由县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考评、命名、授牌由县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8、“平安校园”的考评程序是:各级各类学校对照评估标准进行自查,认为已经达标的,可填写“平安校园”申请表(见附件3),向县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考评申请,并做好接受考评的准备。考核合格的,授予“平安校园”称号,同时颁发铜牌和证书。考核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
9、凡学校当年发生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和系列入室盗窃等重大、特大刑事犯罪案件;由于制度不全、管理不力、措施不到位等工作上疏漏而引发50人以上集体中毒以及校舍坍塌、火灾等重大责任事故;20人以上群殴、集体上访,50人以上罢课、非法游行、非法集会等群体性事件;“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成员失控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中小学生(镇乡中心小学包括下属学校及幼儿园)在校园内非正常死亡超过万分之二比例,或非正常死亡(属于学校责任)的,取消当年“平安校园”评选和复审资格。
10、县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已获得“平安校园”称号的学校实行每年复查验审制度。考评和复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和安排根据情况确定。凡在命名后出现第9条所指的重大问题,应认为复审不合格。考评、命名单位在复查验审后,将复审意见备案,同时填写在该校的“平安校园”证书中;对复审不合格的学校,摘下铜证牌,并在证书中注明不合格的理由,提出整改意见。考评或复查验审不合格的学校,在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后,可在第二年再次申请考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