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化肥经营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对尿素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浙价电[2005]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抄送:市发改委,县府办、县供销社。
关于对尿素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浙价电【2005】20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鉴于省内用肥旺季即将来临,为保障我省化肥有效供给,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切实支持粮食生产,保护农民利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尿素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尿素批发和零售环节实行差率控制。既从省内生产企业又从外省直接购进尿素的经营单位为第一道批发环节,进销差率不得超过2%,可实行省内外尿素综合作价;第二道批发环节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2%;零售环节的批零差率不得超过3%,以上差率均不包括各环节实际发生的直接运杂费。各经营环节具体作价公式详见附件。各化肥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证供应,做到不断档不脱销;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努力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二、各地要继续加强对化肥市场价格的监测,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化肥经营单位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积极运用调查、提醒、告诫等方式,督促化肥经营单位守法经营、诚实经营。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并依法查处,对典型案例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四、本通知自
附件:各经营环节尿素作价公式
浙江省物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