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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芦浦镇委员会转发县纪委县组织部监察局县人劳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期间党员有关责任的通知》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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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芦浦镇委员会转发县纪委县组织部监察局县人劳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期间党员有关责任的通知》的通知

 

各村、镇属各单位:

现将中共玉环县纪委、中共玉环县组织部玉环县监察局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期间党员干部有关责任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芦浦镇委员会

200584

关于进一步明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期间党员

有关责任的通知

 

各镇乡(办事处),县直属各单位,在玉上级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了推进全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下称“双违”)整治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明确党员干部有关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政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双违”整治的重大决策,统一思想,顾全大局,密切配合,自觉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县委、县政府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政令畅通。

二、各级党政组织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教育、监督和管理,督促本单位有“双违”行为的党员、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处理。

三、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应带头维护法律尊严,自觉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县“双违”整治的有关要求。凡有“双违”行为的,必须带头自行拆除。

四、党员干部应积极宣传“双违”政策,主动做好有“双违”行为的亲属的思想工作。

五、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双违”整治责任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实行与奖金挂钩。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分镇乡落实责任人员,加强对责任区域内的“双违”巡查力度。

六、各镇乡要层层分解责任,分镇乡、片、村落实到人,及时发现、制止新的“双违”行为发生。

七、党政组织不能制止本单位人员“双违”行为的,不得参与本年度先进评比,党政主要负责人本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等次,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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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双违”行为的党员干部不按“双违”政策规定接受处理的,要按有关党政纪规定给予处分,属农村企业党员的可由组织劝其退党,属领导干部的要予以免职;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从重或加重处分。

九、对党员干部亲属未能纠正“双违”行为的,责令该党员干部专门负责做好其亲属思想工作,直至其亲属纠正为止。

十、镇乡未能发现、制止新的“双违”行为发生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农村工作指导员、驻村干部、联片领导、党政主要领导以及国土和建设规划部门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职能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双违”整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按党政纪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十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介入、认真查处党员干部涉及“双违”的案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项风违纪的,要从重从快处理;构成犯罪,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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