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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关办事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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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关办事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办、村、社区:

现将《城关办事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招标投档程序流程(直接发包)

      2、招标投标程序流程(公开招标)

      3、城关办事处建设工程投标文件备案表

中共珠港镇城关办事处委员会

                          珠港镇城关办事处    

20051220    

主题词:工程  建设  招投标管理△  通知               

抄 送:县纪委、县委办、县府办、县建设规划局        

城关办事处党政办公室    20051220   150

城关办事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办事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城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本办事处范围内,由政府、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含国有及集体经济成分的股份制企业)、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投资或参与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工程项目施工及房屋租赁、物资采购等,其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由县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招标,办事处招投标管理中心协助办理相关手续,10万元(含10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工程由城关办事处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招投标,10万元以下工程可直接发包。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都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和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按本办法规定,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业主(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资级等级、经营范围、经济技术能力符合建设工程要求的施工承包商承担施工任务,并按基建程序规定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应办理公证手续。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在本县具备施工许可的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珠港镇城关办事处建设工程管理委员会是本办事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办事处建设工程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中心设在办事处村镇建设办公室(电话:72390637239366)。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上级部门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定本办事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

(三)组建建设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前的协调和监督工作;

(四)建设工程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建工、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可设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统一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资格及招标工程条件;

(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查核准标底;

(四)组织发布招标信息,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核;

(五)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依法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七)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九条  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三章   

第十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二种。

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实行公开招标的,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和公告。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实行邀请招标的,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因工程专业特殊,条件限制,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实行直接发包。

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

第十一条  实施招标的业主应具备上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规定领取投资许可证,办理报建手续;

(二)具备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图纸;

(三)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五)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完成或一并列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书,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单位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核;

(五)向正式参加投标的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八)建立评标小组,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和调整方法;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取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标底编制依据、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

(十一)合同主要条款;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第十五条  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低不少于5000元。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予确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7日内退还。

投标单位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批。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招标文件后7日内审核完毕。大型、复杂的工程,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报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10日内,招标单位应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招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标底的确定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等方面的规定。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招标单位具有编标能力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无编标能力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为编制。

第二十条  标底的编制必须以招标文件、设计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为依据,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标底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总造价、直接费、间接费、工程量清单、主要材料数量差价、质量等级和施工工期。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二条  坚持合理降低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原则。根据国家现行政策,结合当前市场供求因素,严格控制标底价下浮率。

第二十三条  标底属经济秘密,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所有接触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四条  实行优质优价、奖罚均等原则,达到建设工程优良等级的,业主应按照规定支付给施工承包商优良工程增加费。如达不到中标时承诺的工程质量等级,施工承包商应给于业主一定额度的经济补偿。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承包商,均可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依照招标公告或邀请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报名登记表。由招标单位进行审查并填写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意见,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核。

第二十七条  非本县建筑企业参加投标需预先办理施工注册登记申请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的确定,由业主视工程建设情况,宜控制在510家,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招标单位可优先推荐12家,其余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在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中由业主公开抽签随机正式产生,然后向确定参加正式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凭投标通知书领取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交纳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总报价书,包括报价总金额、工期、质量等级、主要材料用量及价差;

(三)工程预算书;

(四)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承担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及参与施工的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主要业绩;

(七)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八)其它事项。

出售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

第三十条  投标书应按规定时间、地点递交。需要更正、补充已递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向招标单位递交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主持进行。

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投标书,并公布标底。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业主代表和评标人才库成员抽签组成,一般为9人,其中业主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评标小组组长由业主担任。

对大型复杂工程,评标小组可下设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投标书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标部分)进行评审,专家组由招标单位聘请,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一般以35人为宜。

第三十四条  评标人才库的成员,必须是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

第三十五条  评标小组应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采取百分制评分、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六条  评标过程应在不受外界影响,保守秘密的情况下进行,有条件的可当场或当天定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六)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三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中标单位和招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进行合同鉴证,将合同副本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中标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严禁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到手转包。

第四十条  实行履约保证金(函)制度,履约保证金额度按工程中标价的3%5%缴纳,但最低不少于5000元。

第四十一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招标单位须持正式签订的合同及委托质量监督等有关证件资料,中标单位需持开工前安全条件审查手续,一起到县建设规划局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正式开工。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招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由县建设规划局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0.5%1%的罚款,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20万元:

(一)未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同意,擅自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

(二)在招标中故意隐瞒建设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

(三)故意泄露标底的;

(四)与投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第四十三条  对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实行招标的,由县建设规划局或会同有关部门责令业主限期纠正,停止建设,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0.5%1%的罚款,并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尚未开工的,建筑业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已经开工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重新实行招标投标,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业主、施工承包商自行负责。

第四十四条  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由县建设规划局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以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总造价0.5%1%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20万元:

(一)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

(二)非法获得标底的;

(三)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

(四)与招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开竞争的。

第四十五条  投标单位中标后,擅自将工程另行转包或出卖承包合同的,取消中标资格,签订的合同无效;已经开工的,由县建设规划局或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工,没收其非法所得,中标单位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的1%2%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按管理权限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玉环县人民政府或台州市建设规划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招投标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城关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招标投标程序流程(直接发包)

受理科室

工作阶段

办理方

所需资料及办理结果

 

 

招标办公室

 

招标办公室

 

招投标管理中心

 

招投标管理中心

 

招标办公室

 

 

招标项目报建

登记

洽谈

见证书

合同备案

施工许可

 

 

发包人

 

发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商

 

发包人和承包商

 

发包人

 

 

所需资料①    办理结果①

 

所需资料②    办理结果②

 

 

 

所需资料③    办理结果③

 

所需资料④    办理结果④

 

 

 

 

所需资料及办理结果(直接发包)

 

一、项目报建:

所需资料①:1、《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一式三份);

2、项目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办理结果①:根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齐备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备案。

二、交易登记:

所需资料②:1、《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交易)登记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原件一份);

4、规划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原件一份);

6、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证明(银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出资证明。

办理结果②:根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齐备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备案。

三、交易见证书:

所需资料③:1、交易证;

2、《工程交易洽谈记录》;

3、项目经理证和项目经营业绩登记手册。

办理结果③:根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齐备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备案。

四、合同备案:

所需资料④: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书面合同。

办理结果④:根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齐备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备案。

 

 

 

 

 

 

 

 

 

 

 

 

 

 

 

 

附件2

招标投标程序流程(公开招标)

受理科室

工作阶段

办理方

所需资料及办理结果

招标办公室

 

招标办公室

 

招投标管理中心

 

招标办公室

 

招投标管理中心

 

招标办公室

 

 

 

招标办公室

 

招投标管理中心

 

招标办公室

 

招投标管理中心

 

招标办公室

招标项目报建

招标条件备案

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备案

接受投标报名

确定投标人

发放招标文件

开标、评标、决标

中标人公示

书面报告备案

交易见证书

合同备案

施工许可

招标人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

 

承包商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

所需资料①  办理结果①

 

所需资料②  办理结果②

 

办理结果③           

 

所需资料④  办理结果④

 

所需资料⑤           

 

所需资料⑥           

 

 

 

 

 

 

 

所需资料⑦  办理结果⑦

 

 

 

所需资料⑧  办理结果⑧

 

所需资料及办理结果(公开招标)

 

一、招标项目报建:

所需资料①:1、《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一式三份);

2、项目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办理结果①:根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齐备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备案。

二、招标条件备案:

所需资料②:1、《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交易)登记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原件一份);

4、规划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原件一份);

6、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证明(银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办理结果②:根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齐备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

办理结果③:在台州建设网(www.tzctc.com)、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cain.com公开发布工程招标信息。

四、招标文件备案:

所需资料④:1、工程招标文件;

            2、工程预算书;

            3、工程量清单。

办理结果④:根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齐备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备案。

五、接受投标报名:

所需资料⑤:1、交易证;

2《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表》或介绍信(一份);

3、项目经理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要求提供业绩证明的须提供经鉴证或公证的合同原件(否则需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合同管理部门签章证明)。

六、确定投标人:

所需资料⑥:1资格预审:承包商根据《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人资格预审办法(试行)》(台建规[2002]311号)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抽签。

七、书面报告备案:

所需资料⑦:1评标报告书及评标中的相关表格(原件一份);

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原件一份)。

办理结果⑦:根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齐备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备案。

八、合同备案:

所需资料⑧: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书面合同。

办理结果⑧:根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齐备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备案。

 

 

 

 

 

 

 

 

 

 

 

 

 

 

 

 

 

 

城关办事处建设工程招标条件备案表

珠城办招管备: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工程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

 

立项批文号

 

总投资

 

合同估价

 

规划许可证号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资金来源

政府_____%;国有_____%;集体_____%;私营_____%;外资_____%;其他_____%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发包方式

包工包料       包清工

招标组织形式

自行招标      代理招标

受理日期

 

代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招标范围

 

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

1、投标人具备资质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项目经理具备资质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负责人:                                  

招投标

管委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招标条件,经核查符合招投标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此备案登记表一式肆份,招投标管委会、行业监督部门、交易中心、建设单位各一份。

附件3

城关办事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表

珠城办招管备: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合同估价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代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备案

 

 

材料

1、投标申请人汇总表,共_______家;

2、资格预审报告;

3、合格投标申请人汇总表,共______家;

4、投标人抽签记录表,共_______家;

5、招标文件;

6、答疑资料及招标文件补充______份;

7、其他材料。

建设

单位

意见

(公章)

项目负责人:                              

招投标

管委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招标文件,经核查符合招投标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1此备案登记表一式肆份,招投标管委会、行业监督部门、交易中心、建设单位各一份;

2、提供备案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建设单位(或代理单位)公章;

3、材料清单可按实际需要删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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