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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自备柴(汽)油发电机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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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开展自备柴(汽)油发电机

  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关于开展自备柴(汽)油发电机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自备柴(汽)油发电机

  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关于开展自备柴(汽)油发电机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91号)要求,现就我县开展自备柴(汽)油发电机(组)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自备柴(汽)油发电机(组)生产领域的监管。要对生产柴(汽)油发电机(组)的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并于今年7月底前完成对柴(汽)油发电机(组)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依法督促其实施质量整改。

  二、县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柴(汽)油发电机(组)流通环节的监管。要迅速对发电机(组)销售单位、各类机电设备市场、废旧金属回收站(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肃查处销售假冒伪劣、“三无”、以次充好、以旧充新发电机(组)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经营主体资格的监管,对未办理工商登记擅自生产经营发电机(组)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超越营业范围擅自拼(组)装发电机(组)的,依法制止并严肃查处。

  三、县经贸部门要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制订规范自备柴(汽)油发电机(组)使用管理规定,制订科学合理的错峰限电方案,做好各项有序用电工作,为规范管理自备柴(汽)油发电机(组)创造条件。

  四、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柴(汽)油发电机(组)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和落实自备发电机(组)安全使用责任制及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按照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要求,加强自备发电机(组)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企业自备发电机(组)的安全检查,重点是检查使用二手自备发电机(组)的企业,这项工作要在今年7月底前完成。

  五、县电力部门要加强对用户不并网自备柴(汽)油发电机(组)连锁切换装置及安全用电等情况的检查,按规定及时做好自备发电机(组)的申请受理、登记、审核及切核装置的验收工作。对违反《浙江电网用户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管理办法》及自备发电机(组)安全使用协议书约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各镇乡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的调查摸底工作,帮助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专项整治活动的顺利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并将工作总结于2005年10月15日前报县质监局,由县质监局汇总后统一上报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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