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500千伏华能玉环电厂至台南变
输电线路工程玉环段政策处理工作的通知
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确保500千伏华能玉环电厂至台南变输电线路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玉环电厂等电源项目送出工程前期工作和工程建设有关意见的复函》(浙发改函〔2004〕209号)要求,以及我县实际,现就做好该工程玉环段政策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500千伏华能玉环电厂至台南变输电线路工程关系到明年5月省政府为华能玉环电厂Ι期工程调试发电的计划安排,关系到2006年全省严重缺电局面的缓解程度。县供电局、县直属有关单位和沿线镇乡政府要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政策处理工作,并结合当前形势,加强宣传教育,动员沿线广大群众大力支持该工程建设,主动为施工单位提供各种方便。
二、该工程铁塔基础开挖、浇制、铁塔组立以及架线过程中,凡涉及占用土地或造成农作物、农业设施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具体标准详见附件)。农作物等损失先由施工单位登记、核实,待工程告一段落后,再由建设单位一次性付清补偿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提出无理要求,更不得借故阻挠工程施工。工程建设单位要注意文明施工,尽量避免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减少损失。
三、因500千伏超高压输电线路运行的特殊需要,输电线路垂直下方的长期住人的建筑物必须进行拆迁。考虑该项工作的复杂性,施工单位要在基础施工开始后,按设计文件调查、核实清楚,再实施拆迁安置。
四、为维护电力工程基本建设的正常秩序,确保超高压输电线路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电力法》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涂改、移动、损坏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记,破坏建设器材;违者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玉环县500千伏华能玉环电厂至台南变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玉环县500千伏华能玉环电厂至台南变
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
一、铁塔基础占地处理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网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8号)规定,输电线塔基等永久性设施占地面积不大,不作征地处理,只作损失补偿;其补偿面积按露出地面的四个水泥立柱外边线为基准形成的正方形面积计算,并参照《玉环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征用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玉政发〔2003〕61号)的规定给予补偿。
二、青苗损失处理
按照有苗赔苗、按季赔偿的原则,分类进行补偿。
1、主要农作物:油菜籽以每季亩产100公斤计算,每100公斤补偿270元;大麦以每季亩产200公斤计算,每100公斤补偿120元;小麦以每季亩产200公斤计算,每100公斤补偿120元;早稻谷以每季亩产400公斤计算,每100公斤补偿120元;晚稻谷以每季亩产400公斤计算,每100公斤补偿144元;黄豆以每季亩产110公斤计算,每100公斤补偿262元;蚕豆以每季亩产110公斤计算,每100公斤补偿176元;花生以每季亩产150公斤计算,每100公斤补偿292元;番薯以每季亩产250公斤计算,每100公斤补偿140元;玉米以每季亩产325公斤计算,每100公斤补偿100元。
2、蔬菜类:以成熟期估算产量为准,芥菜每公斤补偿1.2元,包心菜每公斤补偿0.8元,花菜每公斤补偿2元,小白菜每公斤补偿1.2元,韭菜每公斤补偿2.8元,生姜每丛补偿3元,芋每公斤补偿2元。
三、果树、竹木及其他经济作物损失处理
果树、竹木及其他经济作物损失,按以下标准,作一次性补偿。
1、果树:文旦树未果期(年限为1—5年,下同)每株补偿10—50元,初果期(年限为6—8年,下同)每株补偿60—80元,盛果期(年限为8年以上,下同)每株补偿90—120元;广柑、橘、葡萄、桃、李、杏、梨、枇杷等其他果树未果期每株补偿10—40元,初果期每株补偿50—70元,盛果期每株补偿80—100元。
2、树木:按胸(直)径(距地面1米处,下同)分等级补偿,杉树、柏树胸(直)径小于3厘米的,每株补偿1元;3—5厘米的,每株补偿2—5元;5—8厘米的,每株补偿5—10元;8—15厘米的,每株补偿10—20元;15厘米以上的,每株补偿20元。樟树和其它杂树胸(直)径小于10厘米的,每株分别补偿10—30元和2元;10—15厘米的,每株分别补偿30—80元和8元;大于15厘米的,每株分别补偿50元和4元。
3、苗木:每亩补偿2000元。
4、毛竹、水竹、绿竹:每100公斤补偿20—30元。
5、其他经济作物 :席草每平方米补偿2元,剑麻每丛补偿0.5元,甘蔗每株补偿0.8元;一等茶叶每丛补偿8—10元,二等茶叶每丛补偿6—7元,三等茶叶每丛补偿5—6元。
四、房屋拆迁处理
房屋拆迁范围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确定。房屋拆迁工作主体为浙江省电力公司超高压建设分公司,具体实施由相关镇乡负责。房屋拆迁价格依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办法》,由相关镇乡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所需拆迁的房屋依法评估后确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及奖励具体政策参照玉政办发〔2002〕222号文件执行。房屋拆迁安置地块由相关镇乡根据镇乡和村庄规划,科学合理地进行落实。房屋拆迁附属物等补偿按照本处理政策第二、三条规定执行。
五、电信、道路及农田水利设施损失处理
可能造成电信、道路及农田水利设施等损坏的,建设单位要与各有关单位事先协商,由相关单位采取措施维持被损设施的运行,并于事后及时予以复原,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再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