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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县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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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

  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玉环县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发放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玉环县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发放工作方案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利,根据《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森林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明确补偿对象、面积和标准

  (一)补偿对象。按照“谁投资经营,谁得益”原则,针对我县人均林地面积偏少的实际,按照山林权属、经营管理主体确定受益对象。对国有林场(苗圃)投资管理的国有林地,补偿对象是国有林场(苗圃);对镇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补偿对象为相应的镇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虽已分山到户,但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或管理的公益林,采取“分股不分山,分钱不分林”的形式,明晰产权,并经过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确定补偿对象。

  (二)补偿面积。由县林特局会同镇乡按权属核实国有林场、镇乡、村公益林面积及界线,包括相互之间的插花山。在此基础上,各镇乡要编制好补偿面积清册。

  (三)补偿标准。对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的生态公益林,按每亩每年8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其中补偿性支出7元,公共管护支出1元。补偿性支出中,损失性补助为5元,护林人员劳务费为2元(集体、国有林场和专职护林人员的劳务费不低于3元);公共管护支出中,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支出不低于0.5元,管理费用支出不得高于0.5元。现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认定我县重点公益林面积为126788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43098亩,省级公益林83690亩。

  二、发放办法

  根据《浙江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由省、市、县共同设立森林效益补偿基金,县财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户”,对补偿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补偿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建立补偿基金专户拨付制度。对管理经营者的损失性补偿,要在编制资金发放清册基础上,由财政局委托银行直接拨入补偿对象的银行存折或账户;对护林人员的管护费,由县林业部门负责汇总各镇乡、村、国有林场护林人员名单和经费安排计划,由县财政部门将护林劳务费拨入各监管责任单位的专用帐户。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乡要抽调专人组建工作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县、镇乡、村分级管理、相互配合、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重点将生态公益林补偿的目的、意义等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解释清楚,为确保生态公益林补偿各项措施的落实创造良好氛围。

  (二)讲究工作方法。在此次基金发放过程中,务必要做到程序到位、内容清晰、群众认可。在核实补偿面积时,要经过核实权属面积、公示确认、上报等程序;在确定护林员时,要经过报名、村两委讨论、公示、农办审核、镇乡批准、签订合同等程序。确保补偿资金能及时发放到位,管护责任能得到有效落实。

  (三)强化责任落实。加强重点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关键是要健全护林队伍,落实监管人员。护林队伍要由镇乡、村或国有林场,根据重点公益林分布特点,划定管护责任区(1500—2500亩山林为1个管护责任区),配备专职护林员,并签订管护合同,明确责任和权利。对集体统管山、责任山和自留山的管护,原则上采取乡村两级共同管理、以村为主的办法组建护林队伍。各镇乡农办要承担监管责任,明确责任人。同时,各镇乡还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符合重点公益林管理要求的办法,确保重点公益林的长期有效管理和有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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