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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
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玉环县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发放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玉环县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发放工作方案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利,根据《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森林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明确补偿对象、面积和标准
(一)补偿对象。按照“谁投资经营,谁得益”原则,针对我县人均林地面积偏少的实际,按照山林权属、经营管理主体确定受益对象。对国有林场(苗圃)投资管理的国有林地,补偿对象是国有林场(苗圃);对镇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补偿对象为相应的镇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虽已分山到户,但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或管理的公益林,采取“分股不分山,分钱不分林”的形式,明晰产权,并经过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确定补偿对象。
(二)补偿面积。由县林特局会同镇乡按权属核实国有林场、镇乡、村公益林面积及界线,包括相互之间的插花山。在此基础上,各镇乡要编制好补偿面积清册。
(三)补偿标准。对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的生态公益林,按每亩每年8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其中补偿性支出7元,公共管护支出1元。补偿性支出中,损失性补助为5元,护林人员劳务费为2元(集体、国有林场和专职护林人员的劳务费不低于3元);公共管护支出中,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支出不低于0.5元,管理费用支出不得高于0.5元。现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认定我县重点公益林面积为126788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43098亩,省级公益林83690亩。
二、发放办法
根据《浙江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由省、市、县共同设立森林效益补偿基金,县财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户”,对补偿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补偿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建立补偿基金专户拨付制度。对管理经营者的损失性补偿,要在编制资金发放清册基础上,由财政局委托银行直接拨入补偿对象的银行存折或账户;对护林人员的管护费,由县林业部门负责汇总各镇乡、村、国有林场护林人员名单和经费安排计划,由县财政部门将护林劳务费拨入各监管责任单位的专用帐户。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乡要抽调专人组建工作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县、镇乡、村分级管理、相互配合、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重点将生态公益林补偿的目的、意义等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解释清楚,为确保生态公益林补偿各项措施的落实创造良好氛围。
(二)讲究工作方法。在此次基金发放过程中,务必要做到程序到位、内容清晰、群众认可。在核实补偿面积时,要经过核实权属面积、公示确认、上报等程序;在确定护林员时,要经过报名、村两委讨论、公示、农办审核、镇乡批准、签订合同等程序。确保补偿资金能及时发放到位,管护责任能得到有效落实。
(三)强化责任落实。加强重点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关键是要健全护林队伍,落实监管人员。护林队伍要由镇乡、村或国有林场,根据重点公益林分布特点,划定管护责任区(1500—2500亩山林为1个管护责任区),配备专职护林员,并签订管护合同,明确责任和权利。对集体统管山、责任山和自留山的管护,原则上采取乡村两级共同管理、以村为主的办法组建护林队伍。各镇乡农办要承担监管责任,明确责任人。同时,各镇乡还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符合重点公益林管理要求的办法,确保重点公益林的长期有效管理和有序流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