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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镇乡招投标中心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招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的统一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镇乡招投标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行、运行统一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体系,促进镇乡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机构设置
各镇乡成立以镇乡长为组长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中心。招投标中心应设立专门办公场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配置电脑、照相机、电子显示屏幕等必要的办公设施(鸡山、海山乡可不设立招投标中心,但其招投标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运作)。
三、职责范围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下列项目,必须进入镇乡招投标中心交易:城镇配套、乡村道路、农田水利、教育、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级财政、镇乡和村集体投资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村级集体资产对外承租、出(转)让的项目;镇乡认为有必要进入镇乡招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
四、工作程序
镇乡招投标中心要在其办公场所公布招投标工作流程示意图。镇乡招投标活动主要包括交易申请、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资格(质)审查、投标、开标或现场竞价、评标、中标、中标公示、签订相关合同等基本程序,要做到操作程序严密合法、工作流程科学合理、交易过程方便统一。
五、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招投标项目审查审批、网上发布信息、人员回避、评标委员会管理、中标公示、廉政保障、纪委跟踪督查、审计验收、支付款项和立卷归档等配套制度,规范招投标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实行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和招投标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人员故意、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加强督查。各镇乡要设立招投标投诉信箱和举报电话,坚持有诉必查、有查必果;适时组织人大代表、纪检监察员、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等人员参与对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