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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已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结合我县实际,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部分条款。现就调整后的相关条款作如下规定:
一、医疗管理规定
(一)参保人员凭《玉环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和IC卡可在县内选择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购药。
(二)增加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台州市中心医院(三级)、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二级)、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二级)。
二、外出转诊、转院就医规定
(一)参保人员确因病情严重需要转往外地或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可携带《证历本》、IC卡和病情记录,直接到社保机构办理核准手续并开具转院介绍信。
(二)转外地治疗原则上限转省内和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控制转省内或省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因病情严重需要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保机构批准,方可办理相关转院手续,同时,就医的医疗机构必须是当地社保机构的定点三级医疗机构。
(三)转诊县外指定医院原则上只限院本部,不包括分院、协作医院(病房)、联合医院(病房)等形式的医院。
三、转院和外伤住院药费报销相关手续和时间规定
(一)县外住院药费报销实行发票预审制,转往外地或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发生的治疗终结后,报销人将《玉环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IC卡、医疗费用有效单据、医疗费用明细账单、转院介绍信回执、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送交社保机构审核,社保机构将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报销。
(二)参保人员因外伤(跌伤、烧伤、烫伤等)住院的,参保人员应在本人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向社保机构申报备案,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待医疗终结后,携带医疗费用有效单据、医疗费用明细账单、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到社保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社保机构调查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1个月内给予审核报销。
四、交通事故医疗费报销规定
取消玉政办发〔2002〕218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关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补差的规定;执行《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调整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调剂基金收费标准
(一)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收费标准调整为:参保人员每人按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0.5%标准缴纳,其中单位承担50%,个人承担50%;个人参保的全部由个人承担。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每人按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0.3%标准缴纳,具体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提取贴补到重大疾病保险基金。
(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调剂基金收费标准调整为:参保人员每人按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0.2%-0.3%标准缴纳,具体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中提取。
六、国家公务员体检规定
对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实行2-3年一轮体检制度,体检原则上安排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并请上级经验丰富相关医师参与。体检费用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节余中列支。
七、其他
(一)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他政策按原规定执行。今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由县人劳社保局负责解释。- 上一篇:关于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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