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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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科计发[1999]310号浙财行[1999]125号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浙政[1999]1号),规范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组建、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组建中心,旨在强化高新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形成和逐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为依托,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为加速企业和行业的技术进步,提供基本技术支撑和优化的运行机制。第三条中心主要建在高新技术企业,是企业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开发实体或组织。?第四条中心的主要任务:?(一)为企业开发适销对路的高新技术产品;应用高新技术对企业的传统工艺技术进行改造;对企业引进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创新。?(二)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培训行业、领域急需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第五条由企业提出组建或认定中心申请。企业原有的研究开发中心,符合验收认定条件的可直接申请认定;对未达到认定条件的,先组建,后验收认定。?(一)申请组建条件?1?申请组建中心的单位原则上应是省级高新技术企业;?2?具有国内一流的产品,且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3?企业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人才、技术、资源综合优势;?4?中心建设方向明确,目标可行。?(二)验收认定条件:?1?省内同行业中具有先进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及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2?具有能承担中心任务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队伍;?3?中心内部应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4?中心所依托企业的科研开发费占销售额比例达到或超过5%。?(三)批准组建和认定程序?1、申请单位应当填写《浙江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附件一)一式十份,通过所在市地科委(省级单位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向省科委申报(常年受理)。?2、省科委对申报组建或认定的中心进行必要论证、综合评选后,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并列入中心建设计划。?3、组建完成后或企业中已有符合中心条件的,由企业填写《浙江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书》(附件二)及相应附件(见申请书填表说明)向省科委申请认定。?4、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考核。?第六条省科委将以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支持中心的发展:?1、批准组建认定后,授予“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2、组建中给予一定的经费。?3、在有关科研计划立项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第七条中心按照市场机制组建运行。中心应在每年12月份向省科委和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工作总结。省科委将不定期对中心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名不符实或确实不能适应任务要求的将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未见成效的,将撤消其“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称号。?第八条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科委浙江省财政厅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附件一:浙江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1.中心名称、技术领域、依托单位(盖章)、联系人、电话、协作单位。(封面)。2.概况。3.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内容或工艺路线、考核目标。4.中心的实施方案、建设地点、年限、规模、进度。原料、燃料、水、电、汽、实验用房等配套条件的落实。主要仪器设备选型。环境污染防治。5.中心足见负责人、工程班子、实施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姓名、植物、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