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县属学校,镇乡中小学、成技校,民办学校(培训机构):
为了保证在职教师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维护教师和教育的良好形象。经研究,现对在职教师到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行为作如下规定:
1、在职教师原则上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个别确需外出兼职兼课的在职教师,必须经所在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并报县教育局备案。
2、在职教师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到校外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经举报查实,该教师所在学校要根据当事人违规情形作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者,所在学校将不予聘用。学校的处理结果要报县教育局备案。
3、学校领导和在职教师,不得参与社会办学机构的招生宣传等活动。学校应禁止社会办学机构未经允许到校内从事招生宣传活动。
4、社会办学机构不得聘用未经所在学校批准的在职教师兼职兼课。违者一经查实,必须立即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县教育局将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并向全体教师传达本规定精神,认真做好在职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加强教职工管理,使全体教师集中精力履行岗位职责。希望社会办学机构按照《玉环县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聘用教师,规范办学行为,以保证我县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