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现将《台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实施效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和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台州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市科技局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
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市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计划项目的管理逐步推行课题制。
按照课题制要求,项目实行责任人负责制和依托单位条件保障制。项目责任人对完成项目任务承担法律责任,依托单位应当提供项目合同书中确立的保障条件。课题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项目立项采用相关专家评估(审)、市科技局相关处室(以下简称相关处室)初审、局务会审定的“二审一决策”的基本决策程序。
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计划处(以下简称计划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所有项目都应当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六条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追踪问效制和绩效考评制。在研项目的责任人应当在年底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进展、合同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市科技局每年组织抽查。已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按合同条款组织验收。
第七条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公布计划及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发布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公开进行项目评审,向社会公布确定的项目。
第八条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计划与项目管理者的回避。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与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咨询专家的回避。与咨询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九条项目的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评估、行政审批、签订合同五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市科技局根据全市五年科技计划和科技经济发展需要,发布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等。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者(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责任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
2、依托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3、课题组成人员结构合理;
4、项目责任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二条属于自然人的项目责任人与项目依托单位之间可以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进行优化组合。
鼓励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
第十三条申请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市科技发展计划要求和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同一责任人或依托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不得按同一项目申报不同类型的同级计划。
第十四条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拟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
(4)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
(5)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6)计划进度安排;
(7)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8)经费预算。
3、其他附件。
第十五条项目按依托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逐级申报、初审,申报的项目由所在县(市、区)科技局初审,市直单位由主管部门初审。
项目申报由计划处或委托有关单位统一受理。
第十六条明确“二审一决策”各程序的主要职责。专家评审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价;相关处室初审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课题组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五年科技计划的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局务会听取建议立项和备选项目的专家评价意见和处室初审意见,并作出立项决策。
第十七条实行备选项目制度。在筛选项目的过程中,除立项外还要排出一批备选项目,利用多种渠道进行支持。
第十八条重点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
重点项目须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反映情况属实并需调整的,报局务会重新审定。
第十九条经局务会审定的项目,由计划处统一编号,并编制下达科技计划文件。
第二十条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由责任人与市科技局签定计划项目合同,按合同制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每位科技人员原则上最多担任两个在研的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项目责任人、课题组长或副组长)。
第二十二条建立专家数据库,建立健全专家的管理制度。对在科技项目立项、评估、验收、鉴定等过程中需要专家参与的,实行随机抽调的制度。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四条科技项目按合同进行管理。市科技局为甲方,项目责任人为乙方,项目推荐的市级主管部门和县(市、区)科技局作为归口管理单位。
(一)甲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规定下拨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验收。
(二)乙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组织实施项目;
2、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3、按甲方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4、负责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三)归口管理单位:
1、匹配项目约定的科技经费;
2、督促项目责任人报告年度执行情况,协助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或评估;
3、督促项目责任人申请知识产权和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4、协助市科技局协调有关问题;
5、组织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依托单位按项目合同规定确保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项目责任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与项目依托单位签订相关合同,作为项目合同组成部分。
项目责任人在合同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对责任人或负责人(课题组长)在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立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市科技局对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项目推荐质量情况、项目管理情况每年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七条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
由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做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对实施期限超过3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结果予以记录在案。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项目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批复后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市科技局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4、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5、项目经费决算表或财务审计报告;
6、项目实施各年度总结材料;
7、经市科技局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应提供调整批复意见。
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1、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3、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没有通过验收,在项目数据库中记录在案,作为以后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全面完成合同任务和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通过验收,没有完成合同任务的不得通过验收。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没有完成合同任务:
1、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没有完成;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配套经费不落实的,以及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5、超过原定计划合同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三十四条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组长在以后二年内不得再申报市级项目。
第三十五条建立项目验收情况通报制度。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除予以公开通报外;且对自然人责任人的和法人责任人的项目课题组长,从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算起的两年内不再安排市级科技项目和不再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项目。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制定的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应当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台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市人大、市财政局。
台州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2005年12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