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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玉环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方面。
1、深入开展“三查”工作。排查辖区内各种违法违规采矿行为,检查正在实施的勘查项目,清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全面检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对探矿权人主要检查是否按批准的勘查工作方案进行勘查,是否完成最低的勘查投入,是否存在借探矿之名进行开采等;对采矿权人主要检查是否按批准的矿山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生产,是否有效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义务等。
3、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打击无证无照或审批手续不全而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及时查处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惩当事人。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方面。
1、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按时完成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修编任务,建立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和实施制度,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全面提高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2、严格探矿和采矿权审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探矿和采矿权的审批权限,完善探矿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协议出让实施办法。严格依照规划和年度计划指标要求,控制采矿总量。
3、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依法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勘查施工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不能综合评价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一律不予审批发放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4、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机制。落实采矿权人的治理责任,切实抓好《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废弃矿山整治办法,逐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5、加强监督检查。县国土、安监、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置等管理制度。要强化国土部门的监管职能,督促检查开采单位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
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12月31日前)。加强宣传发动,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
(二)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1月-6月)。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行为。各有关部门和镇乡要对照有关法律政策开展自查自纠,限期落实整改措施。
(三)规范提高阶段(2006年7月-12月)。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制定和实施有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完善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规模、环保、安全和资源利用水平准入制度,建立矿产资源长效管理机制。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月-3月)。迎接省市检查组的检查验收,做好与兄弟县市的互查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认识,强化宣传。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主要途径和有效措施,是建设生态县和平安玉环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和镇乡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真正抓紧抓实。要充分发挥和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有重点、有步骤、全方位开展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县里成立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和协调工作深入开展。各有关部门和镇乡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本部门、本辖区内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要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领导、责任和措施到位。
(三)强化督查,全面推进。要认真开展阶段性自查自纠,把自查和督查贯穿整个整顿和规范工作始终。各有关部门和镇乡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制订本部门单位的实施方案,把全面推进和突出重点有机地结合起来,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各项任务。
附件:
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茂芳
副组长:徐福根(县府办)
王伍勇(县国土局)
成 员:戴 凯(县发展计划局)
苏海华(县公安局)
张素燕(县财政局)
陈启夫(县交通局)
郑加富(县林特局)
杨凌斌(县水利局)
余中南(县国土局)
项长友(县环保局)
陈樟锋(县安监局)
领导小组在县国土局下设办公室,主任:余中南(兼),副主任:陈土根(县国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