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和新《审计法》,明确审计执法责任,规范审计执法行为,保证审计执法质量,特制定玉环县审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 “三个代表”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为工作方针,紧紧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从审计工作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执法权限和责任,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审计工作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为实现我县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二)具体要求
1. 审计执法要法律化。即执法权限、内容及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 审计执法管理要制度化。即对审计执法监督、日常管理要形成制度,用制度形式来保障依法行政。
3. 审计执法行为要规范化。即以审计署制定的审计规范为基础,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从而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的领导,建立玉环县审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长董俊杰任组长,副局长谢纯建、余贤平、梁永红、张琼瑶任副组长,江兴法、陈颖峰、陈宝福、叶继华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
三、法定职责和行政执法管理目标
(一)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职责如下:
1.财政审计:对县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和对镇乡政府预、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 金融审计:对国有金融机构、保险企业,对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3. 行政事业审计:对县政府各部门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4. 企业审计:对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5. 固定资产投资与绩效审计: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及绩效情况,并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6. 专项资金审计: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7. 外资审计: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我县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援助和赠款项目,向我县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由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向受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其他单位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其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8. 专项审计调查: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9.经济责任审计: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部门建议,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平衡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10. 承办县委、县人大及县政府等交办的审计事项和审计署、省审计厅及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11.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12.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13. 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行政执法管理目标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总的目标是围绕经济工作中心,强化审计监督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促进审计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其具体目标是:
1. 保质保量完成上级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项目计划和县委、县人大、县政府交办的审计事项,完成年度项目计划达到100%以上。
(1)搞好财政审计,规范财税管理,严肃财政纪律,促进增收节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加强金融审计,规范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3)深化行政事业单位审计,规范预算内外资金管理,促进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推进廉政建设。
(4)强化企业审计,促进企业财务收支依法、规范,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5)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促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提高资金投资效益。
(6)开展专项资金审计,审查资金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揭露和查处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专款专用,加强资金管理。
(7)开展外资审计,验证财务报告和有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维护投资各方利益,促进外资运用管理,维护国家对外信誉。
(8)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及时反映经济运行信息,提出建议意见,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
(9)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检查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规范干部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
(10)切实加强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
2. 加强审计工作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依法规范审计执法行为。
(1)依法办理审计事项
①审计立项: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市审计局下达项目计划任务后15天内书面上报县政府和市审计局,并分解落实到各业务科室;县委、县人大、县政府临时交办的审计事项和组织部门安排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务,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安排,有关部门提出的审计要求,应在10日内作出是否立项的明确答复。
②审计实施:项目实施审计的3日前,须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须依法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③审计报告阶段: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应告知被处理、处罚单位有权申请复议的权限及规定的时效,并明确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名称;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罚款时,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时,在作出审计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受处罚的责任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率达100%。
(2)依法及时应诉。
(3)规范审计行为,从审计立项到审计结果反映的每一个环节的审计行为都必须严格执行审计署发布的第1至6号令。
四、行政执法责任的分解落实
(一)办公室
1. 工作职责
(1)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事务,包括情况通报、信息反馈、日常检查监督、实施年终检查考核及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等工作。
(2)负责法制宣传教育。
2. 工作目标
(1)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
(2)及时反馈信息,通报情况;
(3)普法教育,培训措施得力有效,执法检查要落到实处。
3. 岗位职责
(1)主任职责
①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组织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②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
③组织审计执法、审计质量检查考核评比工作及审计“三化”建设;
④审计法律宣传、组织法制培训;
⑤负责内部协调和思想政治工作;
⑥起草局审计执法方面的制度与办法。
(2)办公室工作人员职责
①协助主任办理诉讼事项;
②具体承办审计法制宣传、培训及普法教育各项任务;
③具体承办审计执法、审计质量检查考评工作;
④具体承办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呈报工作。
(二)财政金融审计科
1.工作职责
(1)负责镇乡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
(2)负责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和有关社会团体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3)组织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我县国家金融、保险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审计;负责县属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审计;
(4)组织有关事项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5)组织财政同级审有关工作;
(6)承办相关的审计行政应诉事项;
(7)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8)其它有关审计事项。
2、工作目标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完成率必须在100%以上并认真做到:
(1)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要求办理审计事项;
(2)对查明的问题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建议恰当;
(3)及时、全面提供有效审计信息。
3. 岗位职责
(1)科长职责
①组织制定本科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②负责本科审计文书的审核和质量把关;
③组织实施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
④负责本科的内部协调和政治思想工作;
⑤承办相关的审计行政应诉事项。
(2)审计项目组长职责
①负责本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对审计报告质量负直接责任;
②参与审计实施取证,所取证据要求客观、相关、充分、合法,编制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对分项目内容质量负责;
③检查、审核组员编制的分项目工作底稿、取证材料;
④组织、协调和指导组员工作;
⑤负责审计组在审计实施阶段的廉政工作。
(3)审计组组员职责
①负责分项目内容的审计实施、取证工作,所取证据要做到客观、相关、充分、合法;
②编制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对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质量负责;
③协助组长搞好本审计项目的其他工作。
(三)经贸投资审计科
1. 工作职责
(1)承担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中央、省、市属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负责对县属企业和经济实体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监督;
(2)负责国家建设项目的在建和预、决算审计;负责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机构的贷款、援助和捐赠款项目和相关项目施工企业的财务收支审计;
(3)组织对有关事项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4)承办财政同级审的有关审计工作;
(5)承办相关的审计行政应诉事项;
(6)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7)其它有关审计事项。
2. 工作目标
(财政金额审计科相同)
3. 岗位职责
(科长职责、审计组组长职责、审计组组员职责与财政金融审计科的科长职责、审计组组长职责、审计组组员职责相同)
(四)行政事业审计科
1. 工作职责
(1)负责对与县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各部门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
(2)对政府部门管理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它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3)组织对有关事项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4)承办财政同级审有关审计工作。
(5)承办相关的审计行政应诉事项;
(6)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7)其它有关审计事项。
2. 工作目标
(与财政金融审计科相同)
3. 岗位职责
(科长职责、审计组组长职责、审计组组员职责与财政金融审计科的科长职责、审计组组长职责、审计组组员职责相同)
(五)经济责任审计中心
(1)负责领导交办的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县委组织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对县级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全县各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2)对国有及国有控科(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3)组织对有关事项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4)承办财政同级审有关审计工作。
(5)承办相关的审计行政应诉事项;
(6)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7)其它有关审计事项。
2. 工作目标
(与财政金融审计科相同)
3. 岗位职责
(科长职责、审计组组长职责、审计组组员职责与财政金融审计科的科长职责、审计组组长职责、审计组组员职责相同)
五、保障措施
(一)保障措施。为了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保障行政执法责任管理目标的实现,采取下列措施:
1.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召开会议,组织学习,搞好思想发动,提高认识。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实现职能到位、强化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树立审计执法权威的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一思想,增强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真正做到廉洁从政、秉公执法。
2. 加强领导,健全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涉及面广、要求高、任务重,必须加强领导。要把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列入局党组和局行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加强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实行领导负责制,精心组织实施,抓住重点,切实解决一切具体问题,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 明确重点,集中整治。要紧紧围绕审计工作重点,按照上级统一部署,针对我县审计执法中的薄弱环节,确定年度执法工作重点,开展理论研讨,严格执法质量检查,加强审计执法力度,集中整治抓出成效。要重视法制宣传教育,运用各种形式扩大执法成果和影响。
4. 各负其职,保障落实。各业务科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同时,要加强协作和配合,确保全局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其他科室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保障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共同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5. 奖惩挂钩,落实责任。联系审计工作实际,建立完善监督制度。明确执法依据、法定职责、年度执法目标和考评方法。把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各科室年终工作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岗位目标管理、公务员考核制度、审计项目评优办法等有机结合起来。
(二)组织实施
1. 下达由县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2. 印发由本局制订的审计执法责任制部门职责及工作标准、考核办法等配套文件。
3. 各科室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付诸实施。
六、检查考评
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考核以科、室为单位,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考评。
(一)考核的组织方式和方法
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年终考评相结合,自查自考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科室半年进行自查自评,年终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岗位目标管理和公务员考核工作进行全面的自查自考,并书面报局执法领导小组,然后由局组织考核。
县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和台州市审计局对我局的考核要求为准,按其制定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二)考核的依据和内容
各科室在日常执法活动中,应当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职责,检查考核各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按法定职责、法定程序办理审计事项、检查考核行政执法管理目标的实施情况下,通过自查自纠不断提高依法审计的自觉性。
局对各科室的考核,以局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实施方案为依据,主要对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审计情况,年度行政执法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廉政建设、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
(三)评比和奖惩
在局统一考核基础上,由局评选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优秀执法人员,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没有认真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予以批评或处理;对违法违纪或因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务员考核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附件:玉环县审计局行政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玉环县审计局行政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
法定行政机关:玉环县审计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
